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上海市
台联),于1981年9月在上海成立,是台湾乡亲在上海的同乡会组织,是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现任会长是卢丽安。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上海市台联)是上海市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上海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优良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密切联系居住在上海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旗帜下,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团结联络在台湾、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往来,互惠互利,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同胞福祉,让广大台湾同胞共享祖国大陆发展的机遇。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关心台湾同胞的事业和生活,协助他们了解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台胞代表人士和台胞人才的推荐工作,鼓励台胞发挥自身优势,为实现上海的繁荣进步、为祖国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对广大台湾同胞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做好参政议政各项工作。
第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联谊活动,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增进两岸人民的互相了解。
第六条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同胞的联系,主动关心,热情服务。倾听和反映台湾同胞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他们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第七条 推动两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上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发展同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交流交往,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增进乡情。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上海市台联的最高权力机构。参加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定居在本市各区、县的台湾同胞民主协商产生,并可设若干名特邀代表。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会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并可吸纳台胞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自选举产生日起到下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代表会议的职权;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免理事;
(五)召集全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顾问、特邀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顾问、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本会对本市各区台胞台属联谊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台联会标的图案内容为:以上海市市花白玉兰为底,中间的“TL”为“台联”汉语拼音首字母,图案见附件。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台联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aiwan Compatriot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上海市台联。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上海市台联)是上海市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上海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优良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密切联系居住在上海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旗帜下,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团结联络在台湾、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往来,互惠互利,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同胞福祉,让广大台湾同胞共享祖国大陆发展的机遇。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关心台湾同胞的事业和生活,协助他们了解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台胞代表人士和台胞人才的推荐工作,鼓励台胞发挥自身优势,为实现上海的繁荣进步、为祖国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对广大台湾同胞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做好参政议政各项工作。
第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联谊活动,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增进两岸人民的互相了解。
第六条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同胞的联系,主动关心,热情服务。倾听和反映台湾同胞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他们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第七条 推动两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上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发展同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交流交往,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增进乡情。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上海市台联的最高权力机构。参加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定居在本市各区、县的台湾同胞民主协商产生,并可设若干名特邀代表。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会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并可吸纳台胞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自选举产生日起到下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代表会议的职权;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免理事;
(五)召集全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顾问、特邀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顾问、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本会对本市各区台胞台属联谊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市台联会标的图案内容为:以上海市市花白玉兰为底,中间的“TL”为“台联”汉语拼音首字母,图案见附件。
第十八条 上海市台联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aiwan Compatriot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上海市台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