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英文:Shanghai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TA)前身为上海市科技咨询协会,成立于1987年3月,2004年4月变更为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是由本市咨询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00余家,咨询类别有:工程技术咨询、经济与
管理咨询、科技咨询和专业咨询等。由本会负责联系的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注册咨询师1500余人。
协会简介
协会为落实上海市委市府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现代服务业发展决定上海未来”、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架起企业与政府交流的桥梁,为会员单位构建了与兄弟省市企业交流的平台,取得积极的成果。协会坚持以行业服务为主要职能,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单位与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大型咨询论坛、青年咨询论坛和咨询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编撰行业发展报告,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组织专业或多学科咨询服务;评审上海市信誉咨询企业(机构)和上海青年咨询精英;评审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编写《上海市注册咨询师培训教材》并组织培训。受市人事局、市科委委托,接受上海市注册咨询师培训、注册登记;组织国际交流和组团出访;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等会议制度,推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坚持民主办会,勤俭办会。
协会拥有内部期刊《上海咨询信息》
协会会长:张 祥 秘书长:陈积芳
协会地址:上海市南昌路47号2号楼2407室 邮编:200020
协会章程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章程
(2004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咨询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提供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从事行业协调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上海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咨询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研究探讨上海咨询业发展方向、方针,参与咨询业发展与改革以及与咨询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制订上海咨询业行业管理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上海咨询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上海咨询业健康发展。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咨询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市咨询人员和咨询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咨询业行业协调管理。
(六)组织开展高层次、多学科、跨行业的咨询研究,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开展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咨询知识,编辑出版咨询刊物,培训咨询人才,加强咨询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互补。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信息库,发布行业信息,编制行业年报,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等。
(九)定期开展对会员单位和咨询人员的考核和评审,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先进会员单位和咨询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会籍;对于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加强与国内外咨询业协会、咨询企业(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交流合作。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咨询企业(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一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 4月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