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成立于上海市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主管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会任务
(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2)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3)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4)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6)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7)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8)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技术交流、业务培训、检查评比、中介咨询,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协会日常的全面工作。会长:臧道华。秘书长:许卫星。会长单位:上海园林(集团)公司。现有五家副会长单位,九家常务理事单位和二十五家理事单位。
主要职责
1、研究探讨园林绿化事业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2、制定园林绿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3、参与制定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4、组织本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5、组织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经济社会效益。6、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活动,推动行业技术、管理、服务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7、开展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征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国内外园林绿化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交流,为行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或参考。8、拓展与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学习、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9、组织技术协作公关、课题研究、成果推广、项目评估等活动,为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咨询服务。10、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咨询、中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场运作、行业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11、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成立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市场,形成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完备的诚信制度,是上海园林绿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组成部分。将有利于加强绿化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提高绿化资源配置效率,是加快园林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将有利于提高上海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化质量,是全面提升上海绿化建设和绿化水平的重要基础。
建立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它将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工作,使国家有关园林绿林绿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使企业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为经济、社会、环境服务的能力。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是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局,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有关管理工作,代表政府对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既支持又监督。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绿化局最近已把部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委托给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承办。具体是:1、在市绿化局的指导下,组织对绿化施工、养护等企业的劳务人员进行以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为主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市绿化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考核。2、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参与对绿化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并对项目经理资质的升级、降级具有建议权。3、对全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具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升级、降级的建议权。4、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绿化局将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管理权转移至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5、负责组织上海市优良绿地工程“园林杯”的评选工作。6、参与有关绿化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企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协会成立以后将以服务为宗旨,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作为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踏踏实实地为会员企业服务。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运行机制。通过信息交流、培训和其他方式,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之成为一支业务精,专业水平高,组织能力强,能够开拓新的工作领域的专职队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LAG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提示:行业业务主管单位除市政府授权以外,应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行业调研、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检查评比、中介咨询、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及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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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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