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成立于1953年7月12日,是
上海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己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法人资格,隶属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指导,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五星级学会。
学会概况
业务上受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指导,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三星级学会。法人代表:应名洪。
该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促进土木工程科技的繁荣发展和提高普及,促进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
(二)、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三)、对有关土木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普及土木工程科技知识,推广和传播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工程,举办各类科技讲座和培训班;
(五)、维护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举荐优秀人才。
学会发展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42个。包括了全市有关的主要高等院校、设计研究院、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和有关外省市驻沪单位。学会现有个人会员2000余人,都是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技师以上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本会云集了全市最优秀的土木工程专家、学者。我国著名土木工程专家、原上海市副市长赵祖康曾任本会第一、二、三届理事会理事长,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徐以枋曾任本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原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孙更生曾任本会第五、六届理事会理事长,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黄兴安任本会第七、八届理事会理事长,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应名洪任本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应名洪任本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长。本会刘建航、孙钧、江欢成、项海帆、范立础、林元培等都是中国工程院院士。
学会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委员会、给排水专业委员会、桥梁工程专业委员会、工程结构专业委员会、岩土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管理专业委员会、地下工程专业委员会、工程材料专业委员会、燃气专业委员会、铁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预应力专业委员会、工程改造与维护专业委员会。学会分设5个工作小组。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缩写SS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和从事土木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管理、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土木工程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业务上受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对土木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评审学术论文;
(三)与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间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四)普及土木工程科技知识,推广和传播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实施继续教育工程,举办各类科技讲座和培训班;
(五)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课题研究、方案论证、项目评审,参与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
(六)举荐优秀人才、创优工程,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和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会员,维护土木工程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讨、交流合作、科学普及、专业培训、科技咨询、评审认证、举荐优秀、书刊编著、学会联谊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学会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域外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等,对会员实行分层管理。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此外,还须分别具备如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会员: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技师及其相当任职资格以上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含外地驻沪人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干部。
2.高级会员:会员中具有5年以上会龄,是本会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是在研究和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或是本领域优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3.域外会员:外籍,港、澳、台籍及外地人员中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
4、学生会员: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在本市高校就读土木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荣誉会员:本会会员中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和学者;对本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任期届满的常务理事(含)以上老领导。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教育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及有关社团法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荣誉会员除外),附本人照片2张;
申请书签章:会员由本会一名会员或所在单位签章;高级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和所在单位签章;域外会员按市科协规定办理;学生会员征得所在大专院校的院(系)同意;团体会员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并附上《联络员申报表》。
(二)审批通过
会员、学生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高级会员、域外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发会员证
由学会办公室发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按其《试行办法》执行);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荣誉会员享有本会特定的优惠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学生会员按其《试行办法》执行;
(八)团体会员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九)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所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需延期的,应报请市科协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一般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之间。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本届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但一般不超过61人,且为单数。换届时,理事中55周岁及其以下中青年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免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经市科协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但不少于 5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免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增补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差额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负责人中须有45周岁以下者;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经理事会通过,可推选学会前任负责人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机构、联络员:
学会办公室——本会办事机构。处理学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科技咨询服务部——本会科技服务机构。依法从事本章程第六、七条规定的任务、范围内的各种形式有偿服务活动。
专业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
(一)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废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全体委员会议推选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
(三)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般设2至4人。
(四) 专业委员会秘书一般设1至数人,并明确常务秘书1 人。秘书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
本会设立的办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设联络员1 人。有多名会员的非团体会员单位也相应明确联络员1人。
专业委员会秘书、单位联络员是学会基本工作骨干,是学会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如有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视本会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如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工作和活动,应当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一)赠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团组织;
(二)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