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宇航学会是上海地区从事宇航学科及相关专业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发展历史
1979年9月,上海市航空界和宇航界的科技工作者,成立了群众性的民间学术团体——上海市航空宇航学会,设有18个专业委员会,会员近500 人,由上海市国防工业办公室副主任肖卡任理事长、上海航天局副局长王德玉任副理事长。
为了顺应国家航空航天事业的发展及管理体制变化,经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於1987年6月由
上海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批准成立上海市宇航学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1987年12月上海市宇航学会从上海市航空宇航学会正式分离出来,建立了服务於上海市航天科技工作者的独立建制的科技社团。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
中国宇航学会指导,挂靠单位为上海
航天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学会的成立,为上海地区从事航天科技领域研发、设计、制造、应用、教学、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相关部队及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建立了联系沟通的渠道、搭建了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航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20多年来,学会历经五届理事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调整为三个,专业委员会扩展到17个,先后被市科协评定为一星级(1997年6月)、二星级(2005年11月)、三星级学会(2007年9月)、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2009年上海市唯一入选学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0年1月上海市唯一入选学会)。
主要职能
学会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以会员为本,团结和联系上海地区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作风,促进航天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航天知识的推广与普及、促进航天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航天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作贡献。
学会主要工作是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对外交流、咨询服务、继续教育、专业评奖、出版刊物等。
学会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上海市唯一入选学会)、“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唯一入选学会)、“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级”(上海市唯一入选学会)和“上海市科协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三星级学会”,分别列为“311学会建设工程”首批(十家)入选学会、上海市科协学术年会(第一届——第十届)优秀组织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首批)科技评价机构,8次蝉联“全国省级学会之星”(2008、2009年分列全国工科类学会第一、二名,2012年列上海地区第一名)、“全国50佳学术交流省级学会”(2011年列全国省级学会第二名,2012年列全国省级学会第一名)、“全国50佳科技服务省级学会”称号,并荣获市政府颁发的“第六届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七届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二等奖”等50多项全国、省部市及上海市科协系统的各类重大表彰和荣誉称号。
组织结构
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由52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23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上海航天局局长朱芝松担任理事长。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分支机构为学术、科普、组织3个工作委员会及导弹总体、运载总体、卫星总体、载人航天、空间
能源、空间应用、推进技术、特种装备、自动控制、电子技术、工艺技术、可靠性技术、
计算机技术、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仪表计量、深空探测、卫星应用18个专业委员会。学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按本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组织章程
-------(2013年12月17日经上海市宇航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宇航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Society of Astronautics,缩写为: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地区航天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上海航天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定位,依托航天、面向社会,依法办会、服务会员,团结和组织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航天科学知识的推广与普及,促进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航天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 “科教兴市”战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上海航天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接受
中国宇航学会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各种学术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调研考察和研究探讨,宣传航天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航天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学家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普及航天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宣传航天精神,开展青少年航天科技教育活动,并向社区、市民拓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承担科技咨询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加强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开办科技开发实体;
五、接受市委、市政府各级部门和市科协及上海航天局与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六、对会员和科技人员开展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养人才;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及科普作品,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八、推荐、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先进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参与、支持、关心学会工作的团体和个人;
九、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及事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决策咨询、四技服务、继续教育、专业评奖、出版刊物等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本会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相关业务(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为:
(一)团体会员
凡航天系统或与本会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设计、生产、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及技师以上的技术工人;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天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及管理部门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航天科技管理人员。
(三)高级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研究员、教授、特级技师等相关职称或职务满一年以上,并在科研、生产、管理、教学等方面成绩显著,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曾担任过上海市宇航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科技工作者;
3、副高级职称以上,并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项),从事航天事业满1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资深会员:
1、两院院士;
3、国家级专家;
4、上海市宇航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五) 荣誉会员
在航天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国有关航天专业交流的外籍宇航科技专家,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个人会员介绍,单位人事部门、专业委员会审核,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2、高级会员:由理事会审批。
3、资深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荣誉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专业委员会一名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科协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5、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可要求并委托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班。
二、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咨询等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 荣誉会员
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2、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籍管理。
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另行制定)。团体会员本会统一发给会员牌;个人会员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并进行年检注册。
一、团体会员当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出具催交会费通知单。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学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取消该团体会员资格”的议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退会,均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牌或个人会员证。
三、凡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会员单位提醒后仍不执行,超过一年仍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凡会员有触犯刑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被界定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
三、干扰、妨碍调查取证;
四、同时具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航天科技专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专业委员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酝酿、协商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由于理事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经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上报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换届时,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再担任理事:
一、换届时年逾70周岁;
二、已退休并不再被单位聘用;
三、已调离并不再从事航天科技或管理工作;
四、上一届理事会很少参加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对曾经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著名航天科技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实行终身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应书面申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向市社团管理局登记。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其调整和更新应报本会核准。
工作(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一般由本委员会协商推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任期和理事会相同。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尽可能由本会理事会成员担任,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
工作(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其活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会的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用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