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缩写:SMAEI),成立于1996年11月,原名为“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2004年10月协会换届后,改名为“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为本市文化娱乐行业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150余家,其中副会长单位16家,常务理事单位22家,理事单位85家。协会拟设19个区县办事处,和星级宾馆、舞厅、卡拉OK、游乐园游戏游艺、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演艺经纪、棋牌室7个专业委员会。
现已成立了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南汇、奉贤、嘉定、金山、青浦、崇明17个区县办事处和卡拉OK、星级宾馆、舞厅、游乐园游戏游艺4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
(二OO六年四月三日,经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核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缩写:SMACEI。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行业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文化娱乐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繁荣地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本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开展企业诚信、自律、信用等级评定。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开展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上岗资质考核。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本会活动原则: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现会务自理,会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均可入会。团体会员由该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作为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一届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均须有应到会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本会签署本会重要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核通过理事以上单位的必要增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必须以协会名义处置的突发事件作出决议,后由理事会追认。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后由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