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上海市普陀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普陀区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