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英文全称, 。是经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是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上海市先进体育社团。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前身是上海市摩托车运动协会。为适应上海市的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的发展,于1997年3月更名。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和
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现有团体会员39家,个人会员达2.4万名。
协会简介
协会主席是赵英华先生。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协会自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国内外大型体育赛事,如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全国公路摩托车锦标赛、全国卡丁车锦标赛、上海市汽车摩托车集结赛、上海市摩托车拉力赛、越野赛。2004年对协会来说是开始腾飞的一年,随着上海国际赛车场的落成启用,协会先后主办和协办了F1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Moto GP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DTM浦东国际汽车街道赛、V8国际超级房车赛中国大奖赛、A1世界杯汽车大奖赛中国大奖赛、亚太汽车漂移公开赛、全国汽车场地锦标赛、中国方程式公开赛、亚洲方程式国际公开赛、中国勒芒轻卡耐力赛、沪港澳汽车摩托车系列赛、腾飞赛车节、POLO杯挑战赛、天马论驾等。
管理办法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市汽摩协会)枢纽式管理建设,促进我会单位会员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市汽摩协会组织网络,增强全体会员的凝聚力,团结全市汽摩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汽摩活动,努力促进汽摩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订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二条 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市汽摩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
(二)本单位合法的资质证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三)入会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上报市汽摩协会。市汽摩协会在接到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成为市汽摩协会正式单位会员,享受市汽摩协会单位会员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必须按规定向市汽摩协会缴纳会费。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汽摩协会具体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标准为单位会员每年会费最低1500元(具体按市汽摩协会会费交纳通知执行)。
(一)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二)每年新加入的单位会员在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经市汽摩协会批准入会后,缴纳单位会员会费,入会时间以市汽摩协会批准入会的日期为准;
(三)入会后至来年年审时间不足半年者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会费使用
(一)市汽摩协会将严格按总会章程中规定使用会费,每年年底在市汽摩协会网站上向会员公布会费收缴和开支情况;
(二)市汽摩协会会费使用范围:
1.按章程规定组织会员开展的各种活动;
2.会员的管理费用支出(表彰奖励、办公、交通等);
3.市汽摩协会规定的其他活动需要的支出。
第四章 注册办法
第九条 单位会员注册(年检)办法
(一)单位会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注册(年检);
(二)单位会员注册(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
(三)市汽摩协会单位会员注册(年检)时,须向市汽摩协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市汽摩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册(年检)合格的单位会员,继续享有市汽摩协会单位会员的权力,履行其义务。注册(年检)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同时暂时中止,直至会员资格恢复;
(五)体育类社团必须参加上海市社团局实施的年度检查,并按市社团局年度检查《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依法依规开展群众性汽摩活动的权利;
(六)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1.单位会员向市汽摩协会上交退会申请书,说明退会原因和理由;
2.市汽摩协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会员;
3.单位会员在接到市汽摩协会批准退会的正式通知起为正式退会。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单位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社会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五)支持、参加市汽摩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六)按规定使用市汽摩协会名称;
(七)接受市汽摩协会的指导、参加年度审核;
(八)坚持大事报告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奖励
市汽摩协会每两年在单位会员中评选先进单位会员,审定单位会员推选的先进个人,并对其进行表彰。有下列情形,市汽摩协会视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参加重大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2.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争得荣誉;
3.为市汽摩协会提供经费资助有突出表现;
4.在开展以汽摩运动为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中有创新精神的;
5.在参加慈善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有显著贡献的;
6.其它对市汽摩协会建设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三条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汽摩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属单位会员警告、限期改正或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1.不遵守市汽摩协会章程,不执行市汽摩协会决议;损害市汽摩协会声誉、权益;
2.不按时缴纳会费;
3.不参加市汽摩协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比赛、活动;
4.不接受市汽摩协会的工作指导、检查,不参加年度注册审核;
5.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汽摩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上海市汽摩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AMSA。
第二条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上海市体育局领导下的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和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职能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训练、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旅游和表演的运动项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44号,邮编200083。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上海市汽摩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组织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开展国际交流,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于民族汽车、摩托车制造工业,为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积累资金,为发展我市的体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我市各区县汽摩运动协会的业务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县汽摩运动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和各项竞赛活动。
三、普及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及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四、研究拟定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市性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并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上海市汽摩协会的职责:
一、接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及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在上海市体育总会指导下,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委托承办训练、竞赛以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摩托车旅游、表演、探险等活动。
二、参加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三、审查、报批本市各会员单位的竞赛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竞赛承办单位缴纳的注册费和技术服务费。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审批上述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等级裁判。
五、选拔和推荐上海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上海地区优秀运动员集训,参加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
六、对下属会员单位和日常竞赛、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指导及考查,并做好发展新会员单位和会员工作。
七、搞好协会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业务范围:
开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技术咨询、培训、竞赛、表演、旅游及科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单位及个人。
二、单位会员: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遵守交通法规者;从事或爱好汽车摩托车运动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的社会人士。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包括;
1、 入会申请书;
2、 单位会员除1外,还须提交3、4、5、6;
3、 协会或俱乐部章程;
4、 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影印件和法人影印件;
5、 协会或俱乐部组织机构;
6、 常设机构之有效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和联络人。
二、单位会员须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成为单位会员,领取正式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具备上述条件者(第十一条),由委员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单位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必须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按时交纳会费。
四、会员应及时向协会反映社会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五、支持并参与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六、按规定使用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名称。
七、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会员还须参加年度审核。
八、坚持大事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内不履行义务,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核准,可予以处分直至除名会籍。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协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七条 会员不服从处分,可书面提出申述,协会应依照章程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做出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务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单位会员、委员单位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会议推荐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及终止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另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常务委员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六、审议并接纳单位会员;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两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及号召能力;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本项目运动业务专长知识。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为协会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起草各项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整理管理档案资料;编制协会年度预、决算,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二、竞赛管理部:负责编制协会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参与在本市举办的汽车、摩托车、卡丁车等国内外重大赛事的组织实施工作;策划并筹办群众性赛事及活动;处理单位会员竞赛及活动的报批手续,并予以登记备案、监督跟踪。
三、裁判工作部:建立并管理裁判员的资料库;负责各类裁判员的招募、筛选及淘汰;组织实施裁判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和等级晋升;会同各区协会负责对裁判员的日常管理。
四、事业发展部:负责市场推广工作,培育、激发汽车摩托车运动市场,拓宽经费来源和赞助渠道;负责会员的发展工作,协助单位会员建立及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自身建设,推动开展各项竞赛及活动。
五、宣传联络部:负责协会有关新闻与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代表协会对外发布新闻;负责协会网站的日常运作及信息服务,宣传赛车文化,普及赛车运动知识;负责对外事务的联络工作,筹办协会公关和联谊活动。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制定和协调执行各项目中有关竞赛、训练的安全措施;负责场地日常维修管理和安全使用;负责训练、竞赛的车辆、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各类执照注册费和技术服务费;
三、承办各类竞赛、培训、表演活动的合法收益;
四、本会活动经费的利息;
五、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调拨及市体育局调拨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的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