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成立于一九八八年,是由上海洗染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简介
目前拥有会员单位90余家,即2000余个洗染网点,其中国有17家,中外合资11家,民营57家,外商独资5家。本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有30名理事组成,协会设立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协会设立宾馆、干洗、布草洗涤三个专业委员会。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行业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洗染行业是为广大市民及宾馆、饭店、医院、机场等单位洗涤服务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到洗衣店洗衣已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洗衣行业已发展成为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上海洗染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上海洗染网点从95年270家发展到2009年已近3500家。近年来上海洗染业的结构发生变化,改变了国营、集体一统天下的局面,涌现出大批民营、股份、个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洗染企业。洗染品牌也发生了变化,除了老字号“正章实业、正章洗染、中央、金纶、老日升”又拥现出一大批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如“威龙、洁丰、卡柏、绿环”等,还有中外合资品牌“阳光、哈鲁雅、福奈特”等。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中心工厂及前店后场以外,更多的是连锁经营,如正章、象王、卡柏、福奈特、绿环、泰洁等都是连锁经营。
近年来本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洗染业进行中介服务、自律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交流学习、咨询服务。制订了《上海洗染业行规行约》、《上海洗染业的服务规范》、《上海洗染业质量标准》、《上海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等行规行约;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成立洗染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洗涤事故鉴定等;举办洗、烫、上光、干洗机技术培训班;组织技术交流及参观学习考察活动;推荐技术人才;定期发布《上海洗染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提供洗涤软、硬件的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卡车行驶通行证的申请与发放工作,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本协会宗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洗染行业的发展。
协会地址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邮 编:200003
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07号322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洗染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A.L.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洗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本行业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本行业协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行业协会行业业务部门;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协会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洗染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服务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对洗染业进行中介服务、自律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考评、交流、协调、咨询。
第七条本协会具体工作任务是:
(1)推动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开展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
(2)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方面发生的问题。
(3)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4)制订洗染行业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企业经营等级标准、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等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5)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工作。
(6)承接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扔联系,推动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2)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本会会员代表。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3)企业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维护合法权益。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诈、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权。
(5)在经营中企业发生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各项活动。
(3)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声明,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如今,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3)审定和个性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50%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大会职权,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确保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报告
五、选举、调整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六、从常务理事中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员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每半年由会长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二、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三、批准、审核新会员
四、讨论确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事务,签署有关重大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由三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章经费
第廿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定期公布帐目。
第廿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有偿服务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廿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各项活动费(办公经费、会议费用)等支出
(2)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3)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务和差旅费用
(4)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廿十六条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协会终止活动,或因其他特殊因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终止活动草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廿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 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人、财、物清算工作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廿十八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廿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