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照明学会于1978年8月30日经上海市科委、市科协批准正式成立,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一部分。上海市照明学会是由照明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学会简介
上海市照明学会是国内照明科技领域里成立最早的学会。学会立足服务上海,同时面向全国。在建立与国内各兄弟学会日常联络机制的基础上,还通过组织各类联谊交流会,轮流开展四直辖市照明科技论坛和长三角照明科技论坛,既密切保持行业内部的技术联系,也互通了信息。
上海是中国电光源科技的摇篮,上海市照明学会聚集了国内照明界很多著名的照明设计专家、电光源专家、灯具专家、光源电器专家、光电检测专家等,整体技术实力强大。不仅可以为广大从事照明科技领域的单位提供各类服务的平台,而且具备承担科研和咨询服务的能力,并能承担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的城市景观调研、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编制城市灯光规划等。
服务平台
上海市照明学会提供六个服务平台:
一、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会议,提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会、报告会、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短训班、讲座。普及科普知识,培养照明科技人才,提供专业人才培训的平台。
四、编辑出版《光源与照明》杂志,提供服务媒介、广告的平台。
五、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会、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咨询活动、协助国内各展览公司举办国际性照明展,提供企业展示的平台。
六、吸收照明科技领域里愿意为照明事业作出贡献的团体及个人加入学会,提供人力资源的平台。
组织机构
学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下设六个工作委员会和一个办公室
学术委员会
国际交流委员会
编辑委员会(下设独立的上海市照明学会杂志编辑部,出版“光源与照明”杂志)
普及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学会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秘书一名,负责日常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学会领导
学会主要创始人 蔡祖泉教授
历届理事长
第一届 蔡祖泉
第二届 蔡祖泉
第三届 杨公侠
第四届 杨公侠
第五届 何鸣皋
第六届 章海骢
应届理事长 章海骢
应届秘书长 翁寅福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的暂行办法》,特制定上海市照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章程。
第二条 学会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科教兴国的旗帜,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开展照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本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学会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学会贯彻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学会主要任务:
1、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会、报告会、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推动本市及国内学术交流,并以讲座、短训班、展览会等方式培养照明科技人才。
2、编辑出版〈光源与照明〉学术刊物,使科技工作者了解、掌握国内外照明发展动向,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大力开展照明科普活动。
3、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上海市照明技术政策和照明工程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顾问作用。
4、发动会员对照明及相关专业进行研究、讨论、攻关,并与有关学会协作交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申请,经上海市照明学会会员一人介绍,并经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域外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从事照明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照明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域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成为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见〈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细则〉)。吸收域外会员应向巿科协备案。由学会发给巿科协统一制作的、由学会理事长签发的〈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域外会员证书〉。
第七条 对不再担任本届理事与理事长的上届理事与理事长人员,为表彰他们对学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在本届任期内,可授予名誉理事与名誉理事长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照明工作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交流团体与我国、我市照明学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遵守学会章程;
6、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选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可要求学会优先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工作;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域外会员:
1.优惠获取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4.接受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5.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人数应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毎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订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订和修改章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学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科协同意。
一、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理事候选人人数的80%应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推荐,20%的理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协商推荐。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第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
二、本届理事会理事人数建议在35—40人左右。
三、理事人选应由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照明学科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组成。并考虑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代表性。理事人选要报上海市科协批复。
四、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五、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学会换届时下述理事会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1.换届时年逾70周岁的;
2.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
3.已调往巿外的;
4.出国在外,且较长时间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
七、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光源与照明》杂志按期出版;
5.决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6.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7.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学技术建议和科普作品,提请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8.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消,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和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
2.国际交流委员会
3.编辑委员会
4.普及委员会
5.组织委员会
6.咨询委员会
7.学会办公室
专业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均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
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根据需要可建立专题的非常设性的研究组、攻关组、推广组等,也可吸收非会员参加。
各专业机构选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办事秘书。各专业机构正、副主任,可由理事兼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理事长一般应由照明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理事长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学会的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委托某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行使所委托的职权。
第十七条 凡对照明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学会理事会聘请其担任学会本届理事会的顾问职务。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举办各种培训班的收入;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任务所得费用;
四、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学会要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学会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市照明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