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学会,成立于1984年4月25日。挂靠单位是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地址在茶陵北路21号,现任会长/理事长是毛丽娟。
学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团结全市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我国国情出发,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交流、咨询和服务,促进工作,推动改革,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人才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科学技术服务等。学会出版的《上海研究生教育》创刊于1987年4月,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K)第0116}。
学会成员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学会。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学会是上海地区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团结全市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我国国情出发,开展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的研究、交流、咨询和服务,促进工作,推动改革,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为知识创新,培养创新人才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咨询、科学技术服务。其具体任务如下:
1、 结合实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总结交流研究生教育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提出改进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质量评估、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建议,促进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2、召开年会、专题研究会、学术讲座等,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
3、采用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咨询活动。
4、组织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参加科技服务活动。
5、联络国内研究生教育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互派学者。 互派研究生与进修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活动,加强本合同社会各界,及国际的联系和合作。
6、编辑出版会刊和论文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本单位书面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具有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或研究成果的下列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授权的组织联络委员会批准,即可办理入会手续,成为个人会员。
1、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
2、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科长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3、从事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研究的人员:
4、对研究生教育有贡献,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取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材料;
4、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团体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经理事会批准,可于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不服从处分,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诉,本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裁决。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经集体讨论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按期进行换届。在特殊情况一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以民主方式产生,具体由本会与会员单位协商推举产生。代表数在会员总数的5%至30%之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 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的成员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在任理事也可推荐下届人选,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数不得超过个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年龄最大不超过7O岁。特殊情况需增补理事可先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补选,再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离开研究生教育工作,所在单位认为需更改人选可推荐新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调换。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3、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
5、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6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理事会除第2项以外的职责。常务理事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组织联络委员会。
各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分工协助,履行以下职责:
1、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召开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和年会;
2、编辑出版委员会主要负责交流资料、征集稿件、编辑出版合刊和论文集:
3、组织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展会员、管理会费、组织会议。培训干部。开展国内外联络交流。组建咨询服务部,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咨询和服务。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或一至二次专题讨论会、报告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受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组织联络、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动终止的决定(包括善后工作方案和人员组成),必须经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理事会必须提前十五日以上将终止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本会自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设立秘书处参加的终止清理小组,做好财产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终止的财产清算,委托登记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提供;
2、会员会费;
3、有关单位资助;
4、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科技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在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由本会 秘书长 直接领导,独立建立帐册,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报主管部门。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刊为《上海研究生教育》季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般在换届时修改,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