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硅酸盐学会是1948年成立于上海市的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上海市硅酸盐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日常工作机构,其下设二个工作委员会:科普和学术交流委员会、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会共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特种无机材料专业委员会、普通无机材料专业委员会、晶体和宝石专业委员会、窑炉与设备专业委员会、分析与测试专业委员会、以及无机生物环保材料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硅酸盐学会与国内外同行具有广泛的联系,每年都邀请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或专家来沪讲学,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际和国内学术研讨或技术交流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国际展览会。与此同时,学会重视人才的培训和人才的交流工作。通过以上各种形式的交流,掌握当今硅酸盐产业的发展动向,充分利用广泛的信息资源为工厂、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服务,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此外,本学会设有科技咨询服务部,具有一支较强的科技咨询服务力量,竭诚为广大的企业解决生产中、科研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硅酸盐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学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
邓小平理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硅酸盐学会(英文名:The Shanghai Ceramic Society,缩写为SCS)。
第二条 本会会徽是由
硅氧四面体和本会英文名称缩写〈SCS〉组成。
第三条 本会是由上海地区硅酸盐(
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
邓小平理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协、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科学技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及行业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妮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接受委托组织或参加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标准和词典、手册、工具书的编审;
(四)组织广大会员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发挥学会的中介作用,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积极发现、推荐和培养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硅酸盐行业科技发展的各种国际、国内工业技术及设备展览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会员条件者。
第九条 个人会员:凡从事硅酸盐及其有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上海市硅酸盐学会个人会员,发给由本会制作的中英文对照会员证:
①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③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历者;
④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③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事业活动;
④ 优先取得与本人业务有关的学术资料;
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②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③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④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报告,参加本会的科技活动;
⑤ 对硅酸盐科学技术与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⑥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⑦ 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须先向本会提出书商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一〉团体会员的权力:
①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②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③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④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②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③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④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⑤ 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发给自理事长签名的会员证。
(一) 外籍会员的权力:
①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②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③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外籍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7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②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适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协助开展望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等;
③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学会提醒后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少于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并经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科技开发上或产业发展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单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出更换要求。常务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变更或增补。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制定工作计划,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置和撤消下属机构,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七)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学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换届提前或延期需报上海市科协、
上海市民政局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顾问或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持本专业的各项活动和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组成编辑委员会,负责会刊和其它技术资料的编辑出版;
(三)组成科普、学术、组织等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会是上海市科协组成部分,受上海市科协领导和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个人及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
财务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制度,严格执行社团财经法规,接受上级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设立一名司库,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成终止清理小组,对本会的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与终止文件同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并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执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海市科协备案,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答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