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
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四)研究拟订
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