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翻译学会(简称“SSTTS”)成立于1985年1月,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领导,由本市国家重要科研机构、图书情报部门、高等院校、国家重点企业、合资企业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组织,也是中国翻译协会单位会员。学会现有会员400余名。学会下设六部一处一室(组织联络部、学术部、教学部、宣传部、翻译服务部、财务部、秘书处及办公室)。学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及办公室。
学会概况
SSTTS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市各行业翻译工作者以及为翻译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探讨翻译理论与技巧,组织翻译教学,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与海内外有关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翻译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SSTTS的主要活动形式为组织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学术沙龙,举办高级研修班、翻译竞赛,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等。
SSTTS成立以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经常举办各种翻译学术活动和行业交流活动,积极开展翻译人才培训、翻译咨询服务以及与翻译工作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2000年以来,《上海翻译》编辑部举办了两届“暑期全国英汉翻译高级研讨班”,与苏州外国语大学联合举办两届全国高层翻译研讨会,与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共同主办“首届全国旅游及文化创业(多语种)翻译研讨会,为培养我国翻译人才和翻译学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译协自2001年开展资深翻译家表彰活动以来,SSTTS有22位毕生从事翻译工作的翻译家获得资深翻译家称号。2009年,SSTTS协办的“第四届荣鼎杯”全国青年日语高级翻译口译大赛获得成功,培养并发现了优秀翻译人才,赢得海内外翻译界同仁广泛赞誉,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理事会
理事长
左 飚 教授
副理事长
汤 杰(兼财务部主任,分管财务与翻译服务工作)
陈忠良(兼组织联络部主任,分管组织联络与宣传工作)
谢之君(分管学术和教学工作)
翁国强(秘书长兼翻译服务部主任,分管办公室工作)
常务理事(姓氏笔划为序)
毛立群、王建开、史志康、左 飚、江雷红、汤 杰
李 梅、陈忠良、翁国强、傅敬民、谢之君
理事(姓氏笔划为序)
万兴旺、万 华、方雪晴、毛立群、王建开、史志康、左 飚、刘古洪、安 勇、朱 琦、江雷红、汤 杰、余 蓉、李 涌、李 梅、杨大亮、邵和平、陈忠良、周 烽、项 玮、原 因、徐宪成、殷仲苇、翁国强、钱雄放、高柳滨、傅敬民、谢之君、廖慧祥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科技翻译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ranslation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st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个人及本市与科技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系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和科教兴国的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和组织本市从事科技翻译实践和翻译教学人员,开展科技翻译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科技翻译工作者的水平,维护科技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举办与科技翻译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会员开展翻译、咨询、办学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
(三)建立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交流;
(四)编辑出版会刊,编印科技翻译领域的学术资料、辞典和书籍,繁荣我国的科技翻译事业;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及成果,举荐科技翻译人才。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科技翻译服务、学术交流、书刊出版、社会办学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个人和相关科技翻译团体和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科技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科技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科技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科技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以及支持翻译事业的个人;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翻译、讲师、编辑、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以及相应职级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科技翻译领域中作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参加本会认可的学术活动可获得本会的帮助;
(七)有优秀学术成果或成绩者可获得本会的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经劝告无效,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下列条款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者。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当选理事的条件为:热爱祖国,热爱学会 ,作风正派,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在会员中享有一定的威望,愿为学会承担一定的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首次当选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理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讨论提名,并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者差额选举的方式从候选人中选出。每届理事会中首次当选的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定秘书长提出的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十)委托组织委员会批准吸收会员;
(十一)制定会费标准;
(十二)讨论本会的重要事项;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或者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正派的思想作风和学术作风;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以及较高的声誉;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并且有条件从事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任期内学会发展目标,提出学会近期工作要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包括人、财、物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分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工作。本会设立办公室和翻译咨询服务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免和聘任。
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应视本会的实际需要,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和报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上级协会对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灾区;
(二)用于慈善事业;
(三)用于扶贫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