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
研究行为科学理论和应用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是研究行为科学理论和应用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于上海交通大学。首届会长由杨锡山担任,第二届会长由魏瑚担任。当前第五届理事会,由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王方华为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田新民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学会简介
学会的使命是整合上海地区人才资源,探索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人和团体的行为规律,领导管理理念和技法,提升个人和团体素质及整体领导水平,造就优秀的领导与管理人才和永续发展的现代企事业。
学会有6个下属专业委员会:企业行为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行为管理专业委员会、领导与组织发展行为专业委员会、消费行为专业委员会、犯罪行为专业委员会、医学行为专业委员会,并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培训中心、咨询部。
本会建会以来,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精神,注重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学会与美国训练试验中心等机构和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合作,进行培训和咨询及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取得良好成果,先后承担上海市决咨委、科委、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市总工会百家职工满意企业调研评比等政府与企业项目。
学会成立以来,先后编著出版了《组织行为学讲义》、《西方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行为科学与宝钢管理》、《组织行为手册》等著作,对行为科学学科的推广拓展、普及提高做出了贡献。学会有《行学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内部通讯刊物,为会员的研究成果提供发表、交流的平台。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与科学的精神,通过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行为规律,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为科学理论和技法,为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行为科学知识和研究实践成果;
(二)编辑出版学会通讯、资料和学术刊物;
(三)组织进行和协调学术研究活动,开展课题研究和应用实践,努力创立有中国特色的行为科学体系;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议;
(五) 组织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培养行为科学研究 和实践人才,交流推广先进成功经验;
(六)开展行为科学的推广和咨询服务,使行为科学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得到应用;
(七) 激励和表彰行为科学的优秀成果、优秀的行为科学工作者。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和课题研究、应用实践、培训、咨询、普及科学知识、出版通讯资料。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与本会的业务领域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对本学会专业研究领域有兴趣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v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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