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协会
1993年成立的计量行业的自律组织
上海市计量协会是计量行业的自律组织,可以开展计量培训、计量咨询和发布计量信息等活动,并接受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和监督。上海市计量协会成立于1993年,它是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计量部门、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单位为促进上海计量工作的科学管理,加快检测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而自愿组成的组织。
协会简介
(一) 宣传并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参与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实验室、计量公正行(站)、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器具产品认证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 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四) 组织各类培训服务,开展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计量人员资格培训;计量人员技能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
(五) 开展计量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组织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组织计量器具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加强同国内外计量团体的合作交流。
(六) 开展树立计量工作典型,表彰先进活动。
(七)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有关计量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刊物、文集和资料。
二、协会下设二十二个分支机构,分别开展行业、专业计量活动。
(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
(二) 机动车检测专业委员会;
(三) 公共卫生专业委员会;
(四) 实验室管理与技术专业委员会;
(五) 联合专业委员会;
(六) 纺织专业委员会;
(七) 铁路专业委员会;
(八) 国防专业委员会;
(九) 交通专业委员会;
(十) 电力专业委员会;
(十一) 衡器专业委员会;
(十二) 汽车工业专业委员会;
(十三) 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专业委员会;
(十四) 冶金专业委员会;
(十五) 电磁兼容专业委员会;
(十六) 法制专业委员会;
(十七) 出租汽车计价器专业委员会;
(十八) 商贸专业委员会;
(十九) 流量专业委员会;
(二十) 青浦区代表处;
(二十一) 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
(二十二) 压力与物位专业委员会。
三、协会投资的实体机构
(一) 上海计益计量技术咨询服务部(协会全资企业)
(二) 上海公益计量公正行(协会全资企业)
(三) 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协会投资控股企业)
协会章程
上海市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Metrology Association 缩写:S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本市计量器具制造商、计量器具销售商、计量器具进口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计量检测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计量器具产业和计量检测事业的发展,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技术基础作用的更好发挥,为上海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法定住所设在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草和协助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检测实验室、计量公正行(站)、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协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的活动。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企事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六)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计量人员业务素质。
(七)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
(八)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
(十)开展公正计量服务,组织检测技术咨询、交流和培训。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培训、咨询、调研,计量技术交流及产品推介、计量法律、法规宣贯以及发布计量信息。
第九条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积极开展计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遵循本协会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经费预决算;
(十)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五)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熟悉计量业务,热心计量事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投资企业上交的回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3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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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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