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1997年成立的自律性组织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成立于1997年1月31日,英文全称Shang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缩写SSA)。
成立背景
同业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上海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由上海证券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同业公会原名为上海市证券业协会,2003年7月17日会员大会决定更名为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同业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同业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上海注册的证券公司及其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二)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三)在上海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异地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在上海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五)境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驻上海代表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
会员大会是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同业公会的监督机构,秘书处是同业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英文名称Shang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缩写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证券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律、服务、沟通。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上海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上海证券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上海证券业、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社团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全国证券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上海证券业自律管理;
(二)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员的业务开拓创造条件;
(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其委托开展有关业务;
(四)收集、整理行业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就上海证券业的发展,开展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上海证券业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他们之间的争议;
(七)就上海证券业有关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八)加强上海证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本会的章程或有关规范,表彰、奖励为本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处理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规范的会员及从业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自律管理,协调调解,研究咨询,考察培训,学术交流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公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上海注册的证券公司及其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二)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三)在上海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异地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在上海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五)境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驻上海代表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行业同业单位或相关组织;
(四)本会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要求听证和辩解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配合本会的有关工作,接受本会的协调与调解;
(九)自觉维护上海证券业的声誉;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 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资格予以解除:
(一)二个或二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机构依法被撤销;
(三)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范,被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四)会员申请退会并得到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后,会员资格即告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更名、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每一家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上海证监局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及会员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七)审核会员的入会、退会事项;
(八)审定除应当由会员大会通过的本会有关规范性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常务理事和非会员常务理事组成,总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会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会员理事中选举产生,非会员常务理事由上海证监局委派,非会员常务理事应当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增补会员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会员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会员常务理事应在会员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提议理事、常务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出席并代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通过。
第三十五条 当选会员理事单位的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该单位另行委派合适人员继任。
第三节 会长、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可设专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海证监局提出建议人选,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不得连任;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节监 事 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不超过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单位委派。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 当选监事单位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任期内监事因故需更换,由该监事单位另行委派合适人员继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上海证监局提出建议人选,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为三年,不得连任;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单位人员出席并代行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出席,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人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及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及监事长、副监事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基金和发展基金;
(二)会员基金的投资收入;
(三)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应当用于:
(一)本会各组织机构召开各项会议的费用;
(二)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
(三)常设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的奖惩工作;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有关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机构的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秘书处制订年度预、决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与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变 更
第六十三条 在下列情形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变更动议: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继续履行宗旨的;
(二)基于合并、分立等事由;
(三)自行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或变更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证监局审查。经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社团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社团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社团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0日本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报上海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3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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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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