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针灸学会是
上海市卫生局同意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为的一级学会。
发展历史
前身是
上海市中医学会针灸科学会,建于1954年12月9日。1987年改为上海市针灸学会。先后有陆瘦燕、杨永璇、黄羡明等担任主任委员。1987年,经
上海市卫生局同意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晋升为一级学会。是年12月30日,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推选陈汉平为理事长。会址:北京西路1623号。
组织结构
1988~1989年,陆续建立学术部、组织部、针灸临床研究会、针灸实验研究会、针麻临床研究会、针灸经络输液研究会、针灸文献研究会、耳穴分会、针灸器材研究会。
会员:1987年成立时,原市中医学会针灸科学会450名会员转入。2006年共有会员1798人。
学会建立后,继续编辑出版前上海市中医学会针灸科学会与
上海市针灸经络研究所联合创办的《
上海针灸杂志》(季刊),该刊设临床报告、实验研究、针法、灸法、文献研究、综述等栏目。每期发行1.2~1.5万册,并定期出版外文版,曾获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第二届自然科学技术报纸、期刊评比二等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SHANGHAI ACUPUNCTURE- MOXIBUS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针灸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针灸医学工作者,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与发展上海的针灸医学事业,促进针灸专业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针灸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针灸系统单位和针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 编辑出版上海针灸杂志期刊;
(三) 大力普及推广针灸科技知识;
(四) 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 对国家重要的针灸技术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针灸专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 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优良行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从事国内外针灸学术交流,组织针灸科研、编辑出版针灸刊物,开展继续教育、科学普及和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 个人会员包括境外会员。
(二) 单位会员包括长三角地区会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个人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针灸临床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 从事针灸科学研究并具有实习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3、 从事针灸教学并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
4、 从事与针灸医学相关工作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四) 单位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
2、 与针灸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须有一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 单位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 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发给证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最长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若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1/3,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备案。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名称:上海市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 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 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 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五) 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
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六)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 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提高针灸人员的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八) 加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有关专业组织或其它学会间有关业务的联系:
(九) 专业委员会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其他全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理事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事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2007年12月1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荣誉
学会建立后,继续编辑出版前上海市中医学会针灸科学会与
上海市针灸经络研究所联合创办的《
上海针灸杂志》(季刊),该刊设临床报告、实验研究、针法、灸法、文献研究、综述等栏目。每期发行1.2~1.5万册,并定期出版外文版,曾获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第二届自然科学技术报纸、期刊评比二等奖。
1988年7月,接待美国临床针灸学院20人来沪进行学术交流。
1988年,与华东六省针灸学会共同组织在福州召开第三届华东针灸学术会议,学会有40篇论文参与交流。1989年又联合举办第四届华东针灸学术会议。
1989年1月27日,举办首届学术年会,600余人出席,交流论文40篇。
1989年4月25~27日,协助中国针灸学会针刺麻醉研究会在沪召开全国针刺麻醉与针刺镇痛学术讨论会,国内代表200人、国外代表10人参加,交流论文91篇。
1989年5月2日,接待美国加州苏浙同乡会观光团来沪进行学术交流。
1989年11月17~18日,召开针灸学家陆瘦燕八十诞辰纪念暨学术交流会,500余人与会,交流论文40篇。
1990年12月7~9日,召开市针灸学会郊县学术讨论会,代表66人,列席代表40人,交流论文48篇。
1988~1990年,学会共举办针灸临床、针麻理论、实验针灸、经络文献等中、小型学术交流会、报告会25个,3000余人参加,全市针灸从业人员得以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1989~1990年,先后举办耳针、针灸推拿、离子选择运用、针灸多学科讲座、医易讲座等10个培训班,为450多名学员提供学习理论及医疗技术的机会。
1994年,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推选陈汉平为理事长。
1998年12月,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推选许帼光为理事长。
第三届理事会期间,学术交流活动是学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学会充分发挥各位理事和针灸专家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活动,介绍和交流学术成果和经验。
(一) 努力办好各种学术活动
我会筹备召开了全国性、地区性及本市针灸学术会议包括年会、
论文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共5次,收到论文362篇,参加代表约610名。
1999年我会成功地举办了《全国针灸法研究暨针刺手法研讨会》,会议收到论文122篇,其中36篇在大会进行交流;
2000年我会举办了2000年灸法年会,140多名参加,超出了原来的预计;
2001年我会又承办了《全国针法灸法学术研讨会暨纪念著名中医针灸学家杨永璇先生诞辰一百周年》活动、及《全国针灸器材学术研讨会》;
2002年5月12~19日举办了由全国耳穴专业委员会主办,上海市针灸学会协办,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承办的《全国耳穴诊治研讨会》,有12个省市及港台地区80多位代表参加,发表论文67篇。
2002年我会协助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针灸经络研究所成功地举办了《第四界中国上海中外针灸学术研讨会》。大会得到
国家自然基金会及市科委的资助,会上有三位院士作了精彩的演讲。有五位兄弟省市的中医药大学的校长、十七位针推系主任出席,到会代表300人,其中国内代表240名,外籍代表60名。编印论文汇编二本。大会交流以英、日、韩语进行同声翻译。会议取得很大成功。
这些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既扩大了上海针灸界的整体形象和在国际及全国的影响,又活跃了学术气氛,对针灸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003年1月18日,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界理事会,推选张仁为理事长。
第四界理事会工作重点为充分发挥学会功能,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
(1)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我市应用针灸技术进行美容、减肥等以保健为主的商业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管理,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对规范本市针灸美容、针灸减肥市场的几点建议》,并制定《上海市针灸学会关于吸收非医疗机构团体会员的规定》分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弘扬祖国医学,全面了解我市针灸界现状,为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提供翔实资料,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针灸医生问卷调查。并分别召开六次座谈会,包括: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座谈会;针灸科研方面座谈会;针灸器材专业委员会及厂方领导座谈会;针灸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等。对上海市的针灸界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然后,向市政府呈交反映我市针灸现状的调查报告《上海市针灸发展概况、问题与建议》并附上五个附件(①对于本市针灸临床的两点建议;②针灸在本市治疗重大性疾病和难治性疾病中的作用;③关于建立上海市针灸(推拿)临床平台的建议;④应重视针药结合提高针刺调整效应的规律性研究;⑤现代针灸器材研究概况、问题与对策)
(3)学会多次组织讨论一次性使用针灸问题,并向政府建议,争取尽快落实。
(4)学会多次组织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一周年纪念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做好名中医义诊和中医药知识竞赛活动。
在加强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方面:
2003年由于非典的影响,本会的多数学术活动在下半年进行。
(1)五月份在华东医院举行针灸防治非典研讨会,本市针灸界的专家学术者近100人和多家新闻媒体参加研讨。
(2)11月15至17日,本会与福建省针灸学会联合举办《首届闽沪针灸减肥美容学术交流会》,取得圆满成功。
(3)11月18日,假座唯一饭店,举办《杨氏针灸学术年会暨杨依方先生八十华诞行医六十周年活动》,八十多人出席,杨氏针灸流派是上海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医流派之一,会议开得隆重而热烈,前理事长陈汉平,许帼光及本市著名针灸专家秦亮甫等到会并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
(4)11月29日在远东大酒店与全国针法灸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全国针法灸法学术研讨会暨上海市针灸学会年会》,来自全国各地代表140余人,大会收到论文70篇,
中国针灸学会副理事长李维衡教授、中国中医研究院刘宝延、朱兵教授、江西中医学院魏稼教授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了大会并作了精彩演讲。
2004年5月17日,假座远东大酒店举办《上海市针灸学会首届美容保健学术研讨会》。会期3天,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100多人。
(1)6月20-23日在远东大酒店召开《第七界全国针灸器材学术研讨会暨换届改选大会》来自全国各地代表140余人,大会收到论文70篇。我会杨华元理事光荣地当选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器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2)8月11-14日,针灸试验专业委员会、上海经络研究所、上海针灸杂志社在银川市召开《第九界针灸对机体功能地调节机制及针灸临床独特经验学术研讨会》,会期4天,参加会议的代表100多人。
(3)9月19-22日针麻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市召开《第八界全国针刺麻醉、针刺镇痛和针刺调整效应学术研讨会》。有8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
(4)11月27日-28日,举办第五届上海国际针灸临床与科研学术研讨会。
同时,加强对针灸科研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举办国家级教育项目2项和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
(1)2月15日,在上海市中医文献管举办《耳穴应用培训班》。
(2)4月13-24日,由上海市针灸学会举办,上海市中医文献管协办《针灸意外事故预防处理新进展讲座》,参加学员60多人。
(3)5月10-12日,在上海市中医文献管举办《针灸美容保健新进展讲座》,参加学院80多人。
(4)5月18-20日,在远东大酒店举办《现代针灸诊疗技术与临床应用学习班》参加学院80多人。
(5)5月-6月份分别在远东大酒店举办《针灸美容减肥保健培训班》四期,计参加培训人员200人。
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七个专业委员会改选以来,工作很出色,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座谈会,研讨会等,为今调研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针灸文献分会活动1次;临床分会活动1次;针法灸法分会活动1次;耳穴分会活动3次;针麻分会活动2次;实验分会活动2次;器材分会活动2次。同时,学会部分针灸专家参与上海市经络研究中心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11月份,举办了上海市针灸学会2004年度年会。
2005年是管理年,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我市应用针灸美容,减肥以保健为主的商业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部门提交了对规范本市针灸美容,针灸减肥市场的几点建议,并制定上海市针灸学会关于吸收非医疗机构团体会员的规定。上海市针灸学会关于筹建保健康复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待条件成熟后组建保健康复专业委员会。学会多次组织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积极参与对悬灸保健进行论证。现悬灸保健已纳入劳动部推广项目,这对发扬针灸法保健和扩大就业有一定意义。在加强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上,针灸实验专业委员会上海经络研究所上海针灸杂志社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第十届针灸对机体功能的调节机制及针灸临床独特经验学术研讨会,到会代表100多人。针灸器材专业委员会在西宁市召开针灸器材学术研讨会。针法灸法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市召开针灸临床与科研学术研讨会。在发挥学会功能上,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部分专业委员会针灸专家多次参与上海市科委,经络研究中心等组织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一年来申报科研课题,国家自然基金国家中医管理局课题约973项。12月份举办针灸年会到会会员140多人。针灸杂志的编辑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努力办好上海针灸杂志全年接收稿件800余篇,录用300多篇。五月份
中国针灸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我会10位代表当选为中国针灸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其中有一位副会长四位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