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
(二)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能。负责本区内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登记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窗口的规范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本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负责商标、专利、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承担知识产权援助工作。
(四)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五)负责本区各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本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规范直销、打击传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授权,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八)负责本区网络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本区广告业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广告监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实施消费教育与引导。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质量工作。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组织落实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开展本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宣传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和检验检测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及相关监督。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推动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认证工作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本区各级强制性标准、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开展本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开展公共图形标志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动态监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本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承担管理计量器具工作;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计量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工作。指导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本区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
(十六)负责本区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本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七)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化妆品的经营实施日常监管。对本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经营、使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十八)根据上级部门的抽检安排,实施本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本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九)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情况。监督检查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的收费行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指导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本区市场监管职能领域内安全事件(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深入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口受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专业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据标准和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智能化监管。积极开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营造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格局,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投诉,健全多元化消费者维权的解决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秩序,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5.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打响区域品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将结果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与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本区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本区地产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督;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存储、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备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农民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督管理。
3.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与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审批,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对象、招生方式、师资队伍等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规办学等违法行为。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管理工作。
5.与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区政府决定,行使商贸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商贸领域行业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和酒类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6.与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以及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反价格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控、政府定价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物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二)党群科。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建工作。负责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实施政风行风建设。
(三)法规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法治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注册许可科。负责本区内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登记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窗口的规范化建设。
(五)知识产权保护科。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本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负责商标、专利、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承担知识产权援助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七)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合同监督管理科)。负责本区各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八)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科)。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牵头并指导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根据委托,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开展广告监管工作,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实施消费教育与引导。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登记、转派、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消费维权联络点工作。
(十一)执法稽查科。指导案件查办工作,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
(十二)质量发展科。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组织落实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宣传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认证与认可监督管理科)。指导协调产品质量及相关监督。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推动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认证工作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标准化管理科。组织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指导标准化工作。指导和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指导、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指导和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开展公共图形标志监管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动态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考试机构和作业人员。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六)计量监督管理科。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管理计量器具工作。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计量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工作。指导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食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协调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实施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培训。
(二十)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和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协调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置。推动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置。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派出机构
1、 大队
2、 古美市场监督管理所
3、 虹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4、 华漕市场监督管理所
5、 江川市场监督管理所
6、 马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7、 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8、 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
9、 浦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10、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
11、七宝市场监督管理所
12、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
13、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14、新虹市场监督管理所
15、颛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任领导
局长:顾琼
副局长:顾琼、龚明红、李黎军、胡立、赵卫峰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22日,荣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1月20日,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1年1月,获评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2021年2月25日,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