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理学会。英文名称是(简写SHPS)。
上海心理学会是上海市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上海心理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展历程
2024年8月31日下午,上海市心理学会员工心理促进工作委员会启动仪式暨EAP专题论坛在上海视觉艺术学院高端楼隆重举行。
主要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主要任务
(一) 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
(二)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上海市心理科学的繁荣和 发展;
(三)宣传
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上
业务范围
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课题研究、专业培训、技术推广、人才举荐、成果鉴定等。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会员
上海市心理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上海市心理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自愿加入上海心理学会;
(三)在上海市心理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实习研究员、助教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心理学专业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心理学系或心理学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二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四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本、专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四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组织机构
上海市心理学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
上海心理学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上海心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上海市心理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心理学会理事会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会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