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是在徐匡迪市长倡导下,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005号”文件要求,于1996年2月14日在上海汽车工业培训中心成立。
基金会简介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是在徐匡迪市长倡导下,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005号”文件要求,于1996年2月14日在上海汽车工业培训中心成立。
在1995年,徐匡迪市长指示:“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上海地区大学多的有利条件,把大学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行产学研结合,由小到大,由浅入深,走具有上海特色的汽车技术创新之路。”提议由上汽总公司出资6000万元成立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并在百忙中亲自出席了基金会成立大会。市科委主任华裕达、市教委主任曾苓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王华成、
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校校长、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总裁陈祥麟、书记林树楠、副总裁胡茂元等领导也出席了成立大会。并确定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六所高学、市科委、市经委、市计委、市教委等作为基金会理事单位。理事会聘请匡迪市长为名誉理事长;选举陈祥麟总裁为理事长、叶平副总裁为副理事长;市经委总工程师翁征洋、市计委工业处处长顾长庚、市教委科技处处长谈顺法、上海交通大学校长翁史烈、复旦大学副校长方林虎、同济大学校长吴启迪、华东理工大学校长王行愚、上海大学常务副校长方明伦、上海外国语大学副校长谭晶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总裁陈祥麟、书记林树楠、副总裁胡茂元、洪积明、叶平、技术部经理张振华出任理事;聘请张振华经理为秘书长。理事会通过了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设立了由14位专家组成的基金会专家委员会。
为了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攻关能力,形成有相当规模的面向上海汽车工业的产学研研发基地。上汽总公司在1997到1998年间,又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与八所高校和一所科研所共建了十七个工程研究中心,除上海地区高校外,清华大学和
吉林工业大学也积极参与了上汽集团的产学研工作。这十七个工程研究中心是:上海交通大学的模具、铸造、空调、发动机和CIMS等五个工程中心;同济大学的整车、风洞、噪声和造型等四个工程中心;复旦大学的汽车照明工程中心;上海大学的
金属材料工程中心;
华东理工大学的非金属材料工程中心;
上海外国语大学的语言工程中心;清华大学的汽车安全和电子联合工程中心;吉林工业大学的汽车传动和动态模拟两个工程中心;上海冶金研究所(现改为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的上海汽车电子工程中心。
为了加快上海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推进产学研合作联盟,切实抓好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在1996-2000年期间,担任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的徐匡迪同志曾三次亲自参加理事会会议(1996年首届理事会、1999年一届四次理事会和2000年一届五次理事会),上海市副市长蒋以任同志也参加了2000年一届五次理事会会议,两位领导都对基金会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并协调上海市轿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拨1000万元资金支持产学研工作,给予基金会工作有力的支持。
基金会初期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徐匡迪市长在基金会成立时提出的五点指示开展工作。这五点指示是:⑴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⑵根据企业生产所需,提出攻关项目,发挥产学研优势,及时解决生产难题;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现有检测手段,为企业服务,减少企业重复投资,提高投资效率;⑷结合企业需要,开展人才培训。重点是现代开发手段和生产急需人才;⑸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信息优势,为企业服务。这段时间重点围绕桑塔纳轿车的深度国产化进行科技攻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基金会的工作“起了一个步、开了一个头、探了一条路”。
在1999~2001年在一届四次和五次理事会上徐匡迪市长又提出了基金会后三年的主要任务,即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同时开展一些超前的研究。部分课题转向模具、汽车材料、汽车电子、非燃油汽车等超前开发方面的工作。
2002年2月召开二届理事会,时任上汽(集团)总公司总裁胡茂元任理事长,他提出要以创新思路深化今后产学研工作,在联合开发、超前开发和自主开发三个层面上实现二届理事会工作目标。在2002-2005年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的主要工作是,围绕“三个开发”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课题范围包括整车持续改进、车身制造工艺、零部件开发、轻量化研究、新材料研究及应用、计算机(CAD/CAM/CAE)工程分析、数据库管理系统、汽车电子技术应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前瞻性研究、现代管理技术应用和外语培训等方面。
1996~2005年10年期间在历届全体理事的关心帮助下和市领导、市各委办、高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了十年的努力,基金会的产学研取得显著成果,累计开展产学研课题297项,已完成的项目中2/3已用于生产,资助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达4831.9万元,同时,拉动企业科研投入近22852万元,资金拉动比例在1:4.7以上。项目创造年新增产值102440万元,新增利润12534万元,节约投资20300万元的经济效益,并为企业和高校培养了一大批技术人才。获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主要获奖项目有:国家级科技进步奖1项(“2毫米工程”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部级奖13项、上海市级奖15项。申报国家专利 61项。实践证明,产学研合作大大推进了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开发与竞争能力,改善了高校的教学质量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2006年8月召开三届理事会,上汽(集团)总公司和上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茂元续任理事长。基金会的工作目标重点将围绕三届理事会提出的五项工作指导方针开展工作。五项工作指导方针是:⑴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能力建设;⑵重点资助和支持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检测平台为企业服务;⑷以项目来带动上汽集团专业人才培养;⑸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信息优势,为企业服务。同时,将继续开拓产学研创新思路,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线搭桥,及时解决企业难题,继续开展前瞻性、可持续性、关键性课题研究,加快研发力量的培养,推动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形成,为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非公募 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为上海汽车工业的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经济发展等方面作贡献,为实现上海汽车工业战略目标服务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陆仟 万元,来源于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无偿捐赠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上海市威海路489号上汽大厦2312室和2301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服务,推广高新科技产品和技术,培训人才。
(一)解决上海汽车工业在科研、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中提出的技术应用难题;
(二)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现有的设施,为上海汽车工业进行技术服务或合作进行检测、试验、研究、评价等任务;
(三)高新科技产品或技术在汽车工业开发与制造、售后服务等领域中的推广应用;
(四)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的科技信息资源为上海汽车工业提供服务;
(五)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培养人才,锻炼技术开发队伍;
(六)其他上海汽车工业提出的委托高校或研究机构所从事的非单项合同形式的任务。
(七)主要资助对象:
有关高等院校(包括
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理事单位)和科研院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是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 ;
(二) 年龄不超过70岁 ;
(三) 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代表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与选举、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参与任免副秘书长 ;
(四)参与研究决定总体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计划 ;
(五)参与确定资助、奖励标准,条件及金额 ;
(六)参与决定基金会的终止及其它重要事项 。
(七)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验收进行评审;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接受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机构
本基金会设立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理事会推荐,委员应是某个有关专业方面的学科带头人。专家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理事会推荐。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确定前瞻性项目的具体选题方案,对项目开展与实施起监督作用。
设立基金会专家库,专家名单由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项目内容,由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专家库中聘请若干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方案的立项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果公开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
本基金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工作人员若干名。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秘书处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实施理事会决定;编报基金使用状况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汇编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并提请理事会审定;接受上海汽车工业各企业提出的委托课题和高校研究院所的项目建议并筛选;组织项目立项、验收、资助费用等评审;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责任与权利、时间进度要求,并签订合同书;发放资助项目资金及有关费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
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首期基金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捐赠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
(三)基金受益增值所得。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解决上海汽车工业提出的技术应用项目 ;
(二)
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在汽车工业开发与制造、售后服务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
(三) 在项目合作中,培养人才,锻炼技术开发队伍 ;
(四) 本基金资助范围主要为软技术方面的酬金。凡涉及固定资产添加,中试手段建立,技术改造项目等不属本基金资助范围,应另外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
(五) 基金会的本金不得动用,所有资助项目及经费开支均由基金增值部分及其他资助费中开支 ;
(六)专家委员会业务活动经费,理事会费用和秘书处办公费用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 接受200万元以上的捐赠 ;
(二) 投资200万元以上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用于与捐赠单位有关的科技公益活动 ;
(二) 用于委托有关部门整理本基金会会志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通过评审后,正式交项目提出方使用,项目提出方和本基金会共同拥有其知识产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