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是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
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出的不服原审判决的实体或程序等方面的理由。
二审终审制的上诉和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上诉,在上诉书中只须表示不服原判即可,有无写明上诉理由,一般不作为是否准许上诉的条件。但有的国家如奥地利等国要求说明上诉理由,否则不予受理。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即法律审,一般明文规定,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裁定驳回。在中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应在上诉书状中写明请求和理由,但不论理由是否充分、二审法院均应重新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等。上诉理由正确,就可成为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根据。
上诉的理由,一般是出于当事人的认为,并不一定符合裁判实际,但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不论理由是否正当和充分,二审军事法院均应受理。经过审查,对于上诉理由不正确或根本不存在的,可以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