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请
中国古代法律术语
上请又称“先请”。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皇室宗亲、贵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起源于汉代,范围逐渐扩大,先由三千石官后下延至六百石官,进而又扩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不论犯何种罪行,均可享受此种待遇。南北朝时又规定:凡属人议范围的官吏、贵族犯十恶以外之罪,均须“上请”皇帝定夺。唐律专列请章。规定:“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此外,对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专决,也须上请。
历史记载
汉高祖7年刘邦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卷八《宣帝纪》)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于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请特权。
制度发展
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8 17:22
目录
概述
历史记载
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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