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请又称“
先请”。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皇室宗亲、贵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起源于汉代,范围逐渐扩大,先由三千石官
后下延至六百石官,进而又扩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不论犯何种罪行,均可享受此种待遇。南北朝时又规定:凡属人议范围的官吏、贵族犯
十恶以外之罪,
均须“上请”皇帝定夺。
唐律专列请章。规定:“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
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此外,对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专决,也须上请。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卷八《
宣帝纪》)
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
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
有罪先请。”(《
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