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蒙山猪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特产
上高蒙山猪,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感官品质
上高蒙山猪头颈部和臀部为黑色,其余部分均为白色,身躯黑白交界处有2-3;厘米宽的黑皮着生白色,“晕带”明显,少数躯干出现1-2块黑斑,额中央、尾尖有白点,耳薄下垂,乳头数6-8对,排列整齐;皮薄骨细,肉色鲜红,肌间脂肪丰富,大理石纹理分布均匀清晰,肉质鲜美。
品质指标
水分含量63%-75%,蛋白质18.5%-25.3%,肌内脂肪7.80%-9.10%,谷氨酸2.10克/100克-3.20克/100克,蛋氨酸0.21克/100克-0.42克/100克,苯丙氨酸0.52克/100克-1.10克/100克,赖氨酸1.80克/100克-2.23克/100克,精氨酸1.10克/100克-1.43克/100克。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上高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山岭纵横,田丘相间,状如网络,稀密相宜。土壤多为红壤土,土地肥沃。青粗饲料丰富,为上高蒙山猪特有品质的形成提供了优越的地理条件。
水文情况
上高有锦江河穿境而过,坪溪水、耶溪、罗河、江口水、水口水、蒙水、漳河等多条支流呈叶脉状分布,大小水库星罗棋布,地下水资源蕴藏丰富,水质优良。
气候情况
上高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17.5℃,年平均雨量1650毫米,年平均日照1700小时,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特别适合上高蒙山猪的繁衍生息。
历史渊源
上高蒙山猪历史悠久,据西晋(公元265-316年)陶猪和陶猪圈考证,早在公元410年左右上高一带已有农户从事养猪业。宋元祐年间(公元1086年-1094年),瑞州商贾如云,尤以西市街为甚,所售之肉,取之“蒙山猪”。其皮薄细骨、精多膘少,肉质鲜美,市井趋之若鹜。据明末清初史料有“蒙山猪”的记载。《上高县志》中有明万历26年“猪行税银四钱五分骨”的记述,可见,宋、明、清时期上高一带的养猪业已十分发达。
生产情况
2018年,上高蒙山猪总生产规模12万头,年总产量9000吨。
产品荣誉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上高蒙山猪”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8年,采用上高蒙山猪烹饪而成的“上高蹄花”,列入《舌尖上的中国》第三季并播出。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上高蒙山猪地域保护范围为上高县蒙山乡、南港镇、翰堂镇、徐家渡镇、芦州乡、锦江镇、新界埠镇、敖山镇、上甘山林场、塔下乡、敖阳街道、野市乡、泗溪镇等13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4°28′13″-115°10′28″,北纬28°02′00″-28°25′16″。
质量技术要求
上高蒙山猪生产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5033-2001)执行。
饲养环境:水源充足、地势高燥、易于防疫、周边无污染源、具有绿色隔离带。
选种:选择体型大、增重快、瘦肉率高的纯种蒙山猪进行繁育。
生产过程管理:为保证上高蒙山猪的品质特色,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 人员管理: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更衣、紫外线消毒;非工作人员确需要进入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饲养管理:小猪(指断奶后至25千克)用豆腐渣或玉米粥或红薯粥加青菜喂养;25千克至出栏,90%青粗饲料加适量配合饲料喂养。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免疫: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兽药使用: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生产记录要求:上高蒙山猪生产的全过程,应建立完善的养殖记录档案,要确保记录能追溯实际生产的全过程,并妥善保存3年以上。
专用标志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上高蒙山猪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上高蒙山猪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上高蒙山猪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上高蒙山猪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上高蒙山猪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保证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
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上高蒙山猪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上高蒙山猪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参考资料
上高蒙山猪.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上高蒙山猪.上高县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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