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益一般包括
所有权、用益权等核心内容,但各国因国情不同及法律体系不同而有各自不同的设置,如英、美等国的不动产权益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控制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而法国的不动产权益则包括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质权、优先权、抵押权等。
不动产权益是不动产的核心所在,是房地产法律中必须明确设置或规定的一项根本性内容。在西方国家,土地大多归私人所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非常繁杂的不动产关系,因而西方法律对不动产权益的规定比较系统和细致。
不动产有三大物质载体,即土地、建筑物、土地及建筑物上的附着物。不动产的权益即表现为对这三种不动产物质载体的权利。不动产产权还表现为一种立体多面形态,它由三个层面构成,即:地面部分,包括地皮、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地面上空部分,指从地面延伸到一定高度的空间;地表以下部分,如果没有具体限定,所有者对从其土地的地面边界直至地球中心点的锥体空间都拥有
权益。不动产权益也表现为对这三个层面的权利。
(1)完全保有的不动产。指所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该类不动产拥有充分行使的权利。包括绝对继承的不动产、相对继承的不动产、无抵债负担的不动产、生命期内的不动产等。
(2)非继承性的不动产。这是由于租赁契约而产生的权益,指承租人依据租约而对不动产拥有占有和使用权。但这种权益严格受到租约的制约,而且不存在永久性期限,出租人保留不动产的全部所有权,因而是非继承性的。包括年份租赁的不动产、短期租赁的不动产、意愿性租赁的不动产、默许性租赁的不动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