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给付指,在双务契约中,一方未依照债之本旨提出对待给付。举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Y却给了X一个烂苹果。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但X心中并非是想买一个烂苹果,此时Y给X一个烂苹果,就是不完全给付。
举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Y却给了X一个烂苹果。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但X心中并非是想买一个烂苹果,此时Y给X一个烂苹果,就是不完全给付。
台湾民法第227条规定:“I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II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