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职责
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不履行职责(wilful omission to perform duty),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不依法履行职责
例如,对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同意开工生产,造成污染物过量排放;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对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进行审查验收即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等。
环境污染
这里所谓的“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这里所谓的“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之的一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测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这里所谓的传染病传播,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这里所谓的传染病流行,是指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①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②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了;③不依法履行职责与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上述重大事故外,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其他重大事故,如水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的,也应当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例如,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行为。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组织较大规模、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能会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会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①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②发生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结果。③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例如,在组织群众游园活动时,由于疏忽了参加活动的人员过多而可能发生人员相互拥挤、践踏的问题,未采取限制参加活动人员数量的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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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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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行职责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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