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仅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成立*间接正犯,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只能由行为人自身直接实施的犯罪。
(1)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不具有该种身份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相反地,不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具有该种身份者则不可能的犯罪。例如,受贿罪必须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的主体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无责任能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代为收受贿赂,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工具实施受贿罪则是不可能的。
(2)不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具有特定身份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相反地,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不具有该种身份者则不可能的。例如,强奸妇女罪必须由男子这一特定身份的主体构成。女性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性实施该种犯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而男性利用女性实施该种犯罪则是不可能的。
(3)有目的者利用无此目的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相反地,无此目的者利用具有该种目的者作为工具则不可能的。例如,投机倒把罪以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具有该种目的者采取欺骗手段,利用无此目的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但是,没有牟取非法利润这一目的利用有此目的者则是不可能。因此,一般说来目的犯都可以看作不真正亲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