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简介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案例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特征
1、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正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
主要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
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哪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起诉讼。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概念
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基本特征
1、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造成损害,构成了两个以上侵权行为。
2、受害者实质上是基于同一个人身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由于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损害,实际上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只有一个,三个侵权责任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一个赔偿责任。
3、三个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尽管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是相互重合的。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责任承担程序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则及时保护患者权益。受害患者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医疗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最终责任人的权利。
第二,医疗机构应承担严格义务。
(1)因为医疗机构处在责任环节中的核心地位,是沟通厂家和患者的桥梁,所以,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2)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对于在病历中为患者所开具的医疗产品应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3)医疗机构负有与患者共同进行医疗产品损害后证据保全工作的义务。发生损害,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