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睦,
中国古代规定的“十恶”之一,。《
隋书》有云:“(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
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八曰不睦……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唐律》中对“不睦”的解释是“谓谋杀及卖
缌麻以上亲,殴告及大功以上尊长、
小功尊亲。”
缌麻、
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
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
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
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其中夫妻关系是“不睦”之罪适用范围最有争议。《
唐律疏义》特地指出:“依礼,夫着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宗夫。”夫妻实质为尊卑关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与尊长、尊属并列,强调夫的地位。但是《
唐律疏义》解释说,“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夫对妻属齐衰服,是缌麻以上亲属,这里不问“尊卑长幼”就把丈夫包括在里边了,即
唐朝时若丈夫殴告、杀害妻子,可以判处丈夫对妻子不睦之罪。然而到
明朝,“不睦”的律文没有变异,然而在适用的范围上,不用是尊卑长幼,而是“专指尊长”。即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并不入此条。在这个问题上,
清朝完全继承了《
大明律》的内容。沈之奇等辑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释:“此条皆亲属相犯,为
九族不相协合,故曰‘不睦’。卑幼犯长则重,尊长犯下则轻”,也就是说不睦之罪在明清以后只适用于家族中以卑犯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