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获承兑
受票人无法承兑汇票的现象
不获承兑是
持票人
向受票人提示票据时遭到拒绝,或承兑提示被免除时,票据未得到正常的承兑,或者因受票人破产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兑的现象。
术语简介
汇票不获承兑时,应作成拒绝承兑证书以证明之,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为
拒绝证书
作成后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的事由通知背书人及发票人。不获承兑的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书人、发票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参见〔退票〕、〔退票通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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