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知道,不认识。2、不懂得、不明晓。3、西周 刑法中三种可宽恕的条件之一。指误杀。
1. 不知道,不认识。
《诗·大雅·皇矣》:“
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郑玄 笺:“其为人不识古,不知今,顺天之法而行之者。”
唐
韩愈 《闵己赋》:“行舟檝而不识四方兮,涉大水之漫漫。”
明 施耐庵《水浒传》第四九回:“原来毛仲义五更时,先把大虫解上州里去了,却带了若干做工公的来捉解珍解宝。不想他这两个不识局面,正中了他的
计策,分说不得。”
明
冯梦龙 清
蔡元放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六回:“吴人舍舟从陆,违其所长,且又不识地理,司马已策其必败矣。”
鲁迅 《序言》:“连我自己也诧异那时的我的幼稚,而且近乎不
识羞。”。”
《周礼·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识。”
郑玄 注:“识,审也。不审,若今仇讎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