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是指要求有权机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文书。在我国,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就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和宣告专利权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14节关于外文证据翻译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当事人未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的,应当主动补正。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正确。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书撰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因此代理人在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十分的重视。提出无效请求都是使用专利局统一的表格,所以理由部分都在表格里填写,最重要的是结合证据对无效理由的论述部分,这一部分的撰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证据把无效的理由论述充分
在论述时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论述该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切记不可将证据和理由简单的罗列,而不指明每个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也不能只说明依据的证据而不讲明为什么依据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将该权利宣告无效。
2.无效宣告的理由应当得到证据的支持
代理人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判断,然后根据证据确定恰当的理由,并围绕理由进行论述。例如证据为申请日前提出的申请而在申请日后公开的和该专利相同的对比文件,这时要针对不同的专利无效请求选择不同的理由。对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要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要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还要根据理由确定所要使用的证据。例如不能将上述申请日前提出的申请而在申请日后公开的对比文件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
3.论述时要抓住关键和要害
代理人在论述时一定要抓住关键和要害,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和论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切忌花大量篇幅论述和无效理由无关的内容。
文本格式
表格详解:
(1)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2)本表第①栏应填写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3)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证号,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本表第⑤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递交多篇对比文件时,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
(5)本表第①、④、⑤、⑥栏填写不下时,可以使用附页A4纸张续写。
(6)本表第⑥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7)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8)有关费用请通过邮局汇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费用管理处。汇款时必须写明专利号和用途。
(9)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所有材料均应缴纳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