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
行政督察区的“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行署是省级政府的
督察性
派出机关,专员是派出员而且是督察职能,行署只是一种
片区性质的督察类协管,不属于一级
政府,没有政府体系即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与行署概念相关 但设立的是专区(后来改名为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
县级行政区,
省(
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
地区行署(和
盟行政公署),因此,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如
皖南、
皖北、
苏北、
苏南、
川东、
川西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
1978年修改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
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由任命产生的专员和副专员代表省革命委员会指导所属行政区内若干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该年修改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该制度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