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
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这类导游人员一般为旅行社的正式
员工,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1]
(1)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导游服务质量的高低,是由其本身的素质决定的,所以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把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放在重要地位。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业务集训、脱产深造等方式。具体内容有敬业精神的培训、服务意识的培训、导游知识的培洲、导游业务的培训及作业规范的培训,加强导游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考核分为考试和年审两种形式。考核内容主要有全年工作量、业务能力、旅游投诉与表扬、学习与进修等情况。通过考核可以全面了解每个导游人员的品德、能力与成绩。考核后,要建立导游人员档案(如表所示),作为完善管理,进行奖惩、晋级的主要依据。
(2)实行合同化管理,强化导游人员的责任感。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控制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劳动活动、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因此,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根据与其签订合同的规定,对导游人员承担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促使导游人员依法为游客提供优质导游服务的保证,是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可促使导游人员增强责任感,自觉地为游客服务。
(3)落实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1996年,国家旅游局面向全国推广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初级导游人员,足指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满一年,经技能、业绩、资历考核合格者;中级导游人员,是指获得初级导游资格证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试合格者;高级导游人员,是指获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的影响,考试、考核合格者;特级导游人员,是指在获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导游人员技术评定制度,有利于我国导游服务质量的提高及导游队伍的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导游人员的积极性。旅行社应采取工资待遇、优先考虑等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高等级导游人员的考试、考核。
(4)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机制。由于导游人员常年在外独立工作,旅行社采取一些措施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是必要的,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而且有助于促进导游人员工作自觉性的提高。这些措施中,除了请旅游者填写国家旅游局行政工管部门制定的“海外旅游者意见表”和由导游人员填写的“陪同日志”外,一些旅行社还采取制定“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征求意见、定期到有关接待单位听取意见或不定期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