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令
民国初年关于专门教育的第一个通令
专门学校令是民国初年关于专门教育的第一个通令。1912 年 10 月教育部颁布。共12 条。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首。分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外国语等 10 类。
招收中学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分国立、公立、私立 3种,国立专门学校统由教育部管辖,各地方设立者为公立,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公、私立之设立、变更、废止,须经教育总长认可。专门学校得设预科和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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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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