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中国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靠群众、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包括:(1)依靠群众。(2)方便群众诉讼。(3)接受群众监督。(4)不断加强专门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把加强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办案人员应当善于研究分析来自群众的各种材料和意见。在依靠群众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案。
具体包括:(1)依靠群众。专门机关在办案中要以人民群众为后盾,依靠群众对犯罪检举、作证,发动群众协助堵截、扭送逃犯,委托有关单位人员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等。(2)方便群众诉讼。刑事诉讼法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对检举控告材料的接受、专门机关工作人员收集证据、
两审终审制度、申诉制度等规定,都体现出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3)接受群众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强制措施,做出不立案、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控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亲属和单位;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允许公民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等。通过多种渠道,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实际监督之下,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4)不断加强专门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把加强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