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备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专项备案,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定义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专项备案的分类
论坛专项备案分两种:
(1)、盈利性论坛专项备案:需要注册公司、需要法人代表、需要注册资金、需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需要工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且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为100万,公司最低标准,注册资金为10万;所谓的100万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所必须的,只要论坛不涉及视听播放功能,不提供影视、音乐资源。可正常按照正规渠道专项备案!
(2)、非盈利性论坛专项备案:申请人可以为个人、可以为组织团队、不需要注册资金,但是必须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
电子公告
中国政府网9日报道,经严格审核论证,中国国务院近日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取消行政审批中包括: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原设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9 21:41
目录
概述
定义
专项备案的分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