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贷款是指由
银行办理的具有某种特定用途的
贷款。如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扶贫贷款等。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是由人民银行发放的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内容
专项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它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其程序一般为借款单位首先向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专业银行审查同意后,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在上级行下达的专项贷款计划内,按照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审批发放贷款。扶贫贷款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尽快改变贫困面貌,专项扶植农、林、牧、副、渔等生产的发展而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农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苦农民。扶贫贷款一般用于生产费用支出以及购买耕畜和小型农具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当年还不清的,可以约期2年,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主要特点
专项贷款的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用途特殊、利率优惠,期限较长,贷款管理方式灵活多样。
种类
中央银行开办的专项贷款主要有: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金银专项贷款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等。
对象和条件
专项贷款的对象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贷款的条件是:第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
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概算批复,并将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具备开工条件,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第三,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创汇高、社会效益好的要求;第四,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落实自筹资金及投产后所需最低
铺底流动资金;第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凡用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就地解缴有关部门的其他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取得税务或有关部门签证同意;第六,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法人对贷款作担保。
意义作用
(一)中央银行开办专项贷款是现阶段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再加上历史及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部分现代化工业与大量的手工工业,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与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差别,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面临着许多需要国家特殊对待的问题。从地区经济发展来看,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贯彻开放搞活的方针,为引进和发展新技术。吸引外商投资创造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地不发达地区,立足本地资源和现有工业基础,走发展本地经济优势的路子,大力发展国家急需的原材料工业,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步伐,需要国家在政策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特殊照顾。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来看,为了增加国家的金银储备,扶持重点产金企业发展金银生产,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落后山区的贫困县,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政策,支持这些地区发展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小矿业等,建设投资少、见效快的区域性龙头骨干项目,从根本上增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经济实力,实现国务院关于在近期内解决大多数贫困县群众温饱问题的奋斗目标。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领导部门,在
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内安排一部分信贷资金,限定用途,支持一些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需要,就成为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专项贷款是中央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展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完善和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中央银行开办专项贷款,按照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及时增加或减少贷款,调整贷款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投向,可以对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等,产生直接影响,并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体制和企业财务体制的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日益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中央银行通过直接控制专项贷款,可以有效地对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弓1导和制约,使来自其他渠道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中央银行专项贷款的吸引和杠杆作用下,流向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进而达到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三)专项贷款是中央银行了解微观经济活动的窗口。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做好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市场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中央银行通过办理专项贷款业务,具体了解各工业部门的发展状况,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同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从微观经济活动中及时发现和反馈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为中央银行加强宏观管理开辟了一个新的窗口,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提高了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密切了同专业银行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中央银行开办的各种专项贷款适应了各地开发经济资源,加速企业技术进步,扩大出口创汇和尽快脱贫致富的需要,同地方经济发展是紧密结合的。因此,深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地方政府在确定经济发展战略,改善投资环境i安排投资规模等重大问题上,都吸收中央银行参与决策,-特别是许多地方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协调平衡
固定资产贷款和调整贷款项目等,扩大了中央银行的影响。中央银行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职能部门、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立项和推荐,中央银行通过参与对项目的考察、,论证、了解和掌握投资信息、市场形势,并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和专业银行,增进了彼此了解i密切了相互之间的联系,为中央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中央银行开办专项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中央银行的自身建设。
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发展金融事业的重要保证.专项贷款政策性强,决策风险大,这就向中央银行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具备较全面的金融理论知识,又需要掌握经济技术知识,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并不断学习和更新。中央银行通过对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及管理,可以使干部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提高中央银行干部的金融业务水平和丰富经济技术知识,加强中央银行干部队伍的建设。
用途
(一)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落后山区和贫穷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1983年开办时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贷款”,主要支持内蒙、广西、宁夏、新疆等四个民族自治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四个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地方经济。1985年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由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并改名为拓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主要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三)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它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以及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四)购买外汇额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按照中央银行总行专项下达的贷款额度,用于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购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贷款额度除有专门规定和经过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一般不超过购买外汇人民币总额的50%。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它是以外汇作抵押晶的人民币贷款,为解决部分企业外汇暂时有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的困难,而开办的信贷业务。此项业务先在深圳特区试点,后于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作抵押取得人民币贷款。按外汇来源的性质,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西德马克、英镑和瑞士法朗。
(六)贫困县县办工业专项贷款。为帮助贫困县发展县办工业,从根本上增强自力更生厂脱贫致富的经济实力,中央银行从1988年起开办了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集中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331个贫困县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的区域性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老企业,以及东西部联合开发项目和发达地区与贫困县开展横向联合,进行产品扩散和转移先进技术、生产名优特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改造和扩建项目。
(七)金银专项贷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精神,保证国家金银生产重点项目的建设,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办了金银专项贷款。该项贷款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白银生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八)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从1986年开始,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中央银行每年安排10亿元资金,主要支持经国务院确定的重点贫困县,用于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的生产项目。此项贷款主要在农村使用,因此,全部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