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书画艺术家联合会”是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书画艺术家、工艺美术家搭建一个“促进交流,切磋技艺”的平台,推动和发展有关书画艺术的研讨、培训、交流、联谊、论坛、会展、鉴定、收藏及相关考察活动,为中华文化艺术的发展和弘扬,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书画艺术爱好者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目的
“世书联”属自愿、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目的在于组织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广大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等艺术领域的爱好者、艺术家形成有组织、有领导的艺术团体,在遵守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前提下,发展、巩固本会机构,促进艺术领域交流,竭诚升华世界艺术,为广大书画艺术爱好者服务。
“世书联”总部设在澳门,在中国北京由隶属的“
世界华人书画艺术院”主持日常工作,并开办有精美艺术报刊和艺术网站,热忱为广大会员和艺术精英作广泛宣传。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世界书画艺术家联合会”,简称为:“世书联”;
葡文名称为:Federacao de Artistas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Mundial.
英文名称为: World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Federation.;本会由“世界华人书 画艺术院”,简称为:“世书院”,行使总部的行政事务工作,由“世界珠峰(北京)国际文化传媒中心”行使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本会存续不设限期,会址暂设于中国北京朝阳区光华路世贸国际公寓C座,并可在中国北京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设立分会、分支机构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机构;本会的性质属于自愿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当年被誉为毛主席书童、中国著名书法大师、本会主席王文祥先生亲笔为“世界书画艺术家联合会”、“
世界华人书画艺术院”、“世界名家艺术”杂志、“世界艺术瞭望”画报题写名称。
第三条:世界书画艺术家联合会的宗旨和性质:为世界各国各地区书画艺术家搭建一个“促进交流、 切磋技艺”的平台,推动和开展有关书画艺术的研讨、培训、交流、联谊、论坛、会展、鉴定、收藏及相关考察活动。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书画艺术,为中华文化的发展和弘扬,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繁荣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下属各国各地区的书画艺术机构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1、 主办《世界名家艺术》杂志和《世界艺术瞭望》画报,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宣传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和著名的书画家、艺术家,以及他们的相关作品及活动。
2、 创办“世界书画艺术家网”,网上展示世界各国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的历史和现状,展示杰出书画艺术家的成就、动态和优秀作品,详实报道艺术报刊所登载的重要内容及新闻。
3、 择期举办“世界书画艺术节”,活跃本会交流,凝聚艺术精华。
4、 开办“世界书画艺术家培训中心”,地址设在北京或会员所在其他国家的首都,由著名书画艺术大师执教,对学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会员艺术素质。
5、 创办“书画艺术品鉴定中心”,组织资深专家对古今各国书画艺术品进行鉴定,为艺术品拍卖市场把关;收集和出版各国书画艺术大师的力作,及有关书画艺术品的图书资料、论著等,建立文化艺术宝库。
6、 筹措资金,在北京建立“世界书画艺术宫”,将其成为世界书画艺术中心的会展中心、拍卖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签定中心。
第三章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鉴事会。
第七条:本会组织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由世界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世界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主席团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及正、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按会员大会需要,主席团可聘请荣誉或名誉主席若干名。
第九条:世界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确定本会的方针。
2、选举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4、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理事会的帐目和监事会的意见书。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理事会负责制,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人数为单数;按会务需要理事会可聘请会长、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负责制定会务、活动计划、提交每年工作及财务报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确定和领导本会的活动。
2、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入会基金和其他应收费用。
3、 执行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内部规章。
4、 决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
5、 审定会员入会资格并提名荣誉会员人选。
6、 聘用或解雇本会职员人员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草拟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
8、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处、财务处、组织部、综合部等部门。
第十四条: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代表本会决定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十五条:鉴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1、监事会为本会之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理事会之运作,核查帐目及参考与提供有关意见。
2、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名,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四章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
1、 世界各国各地区著名书法艺术家、绘画艺术家、工艺美术家,须由两名本会会员推荐,提供相关作品等资历证明,并缴交入会基金,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经理事会通过,便可成为个人会员。
2、 凡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团体机构,致力于本会宗旨的实体,并缴交入会基金,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经理事会通过,便可成为团体会员。
3、 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可聘任有特殊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的书画艺术家,担任本会顾问,荣誉或名誉领导职务或成为本会荣誉会员。上述自然人和法人无须交纳会费。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有发言权、提名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可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一切权益,并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须按统一规定交入会基金及其他应交费用,遵守会章和内部规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不论资历深浅,艺术与职务高低均享有一律平等的权益。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笔会、论坛、学术交流、考察、文化娱乐及其他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任何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及内部规定,将受到口头警告、书面批评、责成检查、开除会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均得以处分:
1、 有损害本会良好声誉之言行或严重危害本会利益者。
2、 有对本会恶意污蔑、诽谤或造谣惑众者。
3、 利用本会名义与职权,在外违规违纪者。
4、 利用本会名义搞小团体,结党营私,不履行义务,危害社会利益者。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之经费来源及用途:
1、 会员之入会基金。
2、 开展会务活动或其他服务所得收入。
3、 对本会的资助和捐赠。
4、 凡本会所获得经济收入,均用之于会员、会员大会和各项办公费用、编辑出版报刊、维护网站建设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