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
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
甲类账户;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
乙类账户,亦可开设丙类账户。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
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
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
甲类账户等
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
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
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
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
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
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
公司登记。其所有者财产均进行了转移,国有企业赢了官司却索赔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