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所有的业主立案法团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 业主立案法团的出现,是为了改善香港的物业管理架构。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让大厦的业主自行解决自己大厦管理的事务。
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大会): 如公司的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成员是该大厦(建筑物)的全部业主(业权人),按个别业主占大厦的份数,在大会上有
投票权。
立案法团委员会: 如公司的
董事局,成员由以上的立案法团股东大会投票选出,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他们在委会会议中决策日常大厦管理事务。 不过,重大事项如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年审核数师、大厦外墙
工程招标等将会提供方案,再交由业主立案法团大会投票决议。
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就是该立案法团委员会的
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员一样是代理人角色,按组织章程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