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润公益基金会
2015年成立的基金会
东润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并由其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孔东梅女士担任基金会理事长。东润公益基金会以弘扬公益精神和助力国家科学人才培育为己任,赈灾济难、抚贫济困、奖教助学,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条件,帮助其提高自身发展能力,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人才做贡献。
发展历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5A级基金会。
机构介绍
成立伊始,东润公益基金会携手丘成桐教授,继续支持“东润丘成桐科学奖”,鼓励青少年热爱科学创新、热爱基础研究,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能力。历届获奖学生分别进入包括清华、北大、哈佛、麻省理工、普林斯顿、耶鲁大学等中外名校就读,继续研究深造。奖项不仅汇聚了一批国际顶尖的科学家,同时吸引了包括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院校的关注和参与。今后,东润丘成桐科学奖将继续为国内外华人中学生提供交流的平台与学习深造的机会。
未来,在孔东梅理事长的领导下,在强大的理事队伍和合作单位的支持下,东润公益基金会将坚定公益决心,坚定对广大青少年培养的信念。聚焦“创新、体验、成长”,成为关心广大青少年教育成长的基金会,让所有有能力、有梦想的孩子找到圆梦的舞台,努力为中国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2016年,东润公益基金会携手清华大学,举办了首届“东润创新与未来教育论坛” ,为国内青少年拓宽科学视野提供了更广阔的交互平台。
机构口号
创新、体验、成长
激发和提升中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和创新能力,通过打造参与式体验国际竞赛模式,发现和培养有前途的年轻科学人才,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挑战,实现自我成长。
理事成员
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兼秘书长:孔东梅 女士
原北京东润菊香书屋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大学新闻博士研究生。
名誉理事长:陈东升 先生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经济学博士。
理事:孙祁祥 女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理事:杨澜 女士
阳光媒体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
理事:赵静 女士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创始人、理事长,德龙集团董事。
理事:马乐女士
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刘经纶 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博士。曾任泰寿保险集团总裁兼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田源 先生
中国企业家论坛的创始人、主席。
理事兼秘书长:侯佳女士
2016年3月加入东润公益基金会,先后担任项目官员、项目部副主任、秘书长职务。
基金会监事
监事:郑燕 女士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传播部总经理。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东润公益基金会,英文名“Dongrun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恪守社会责任,赈灾济难,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助力祖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赈灾济难,资助灾区重建生活、教育设施;
(二)扶贫济困,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条件,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三)奖教助学,鼓励青少年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四)促进交流合作,支持行业发展;
(五)其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积极支持本基金会,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成功人士、重要非营利组织领导人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七)理事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坏本基金会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七)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成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捐赠;
(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二)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20%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
(一)年度资助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责任
“东润启航”是基金会2016年设立的助学项目,根据当时对新疆各中学学生家庭状况和学习需求的调研结果,对当地品学兼优的困境学子进行奖学金奖励。以保持他们的学习热情,改善他们的学习及生活条件。从南疆到北疆再到整个新疆,再从新疆出发面向全国,东润基金会逐渐确认自己在教育扶贫上的帮扶模式,并将这一模式复制到红色革命老区、藏区、乡村振兴线等地区,跟随国家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大政方针,顺应党的号召,由点到面系统地建设起具有自身特色的公益路线。
2022年3月4日,东润公益基金会公布“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总额将增至4500万元。东润公益基金会自2020年1月27日以500万元资金规模正式设立“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断受到爱心企业的资助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2021年10月11日,东润公益基金会宣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万元为山西灾区提供紧急救援物资,并支持当地灾后重建。
2021年12月下旬以来,古都西安的疫情形势牵动人心。2022年1月4日,东润公益基金会宣布紧急捐赠200万元,驰援西安抗疫。
2023年12月19日,东润公益基金会捐赠100万元支援甘肃青海地震受灾地区。当日下午,该基金会追加捐赠,紧急调配5000件军大衣发往受灾地区,全力支持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公益荣誉
2021年,因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东润抗击疫情医护保障及子女教育专项基金荣获民政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
2021年,南方周末推出了“2021中国公益基金会品牌榜”,东润公益基金会位列22,非公募基金会第四名。
2022年,东润公益基金会荣获第十九届(2022)中国慈善榜“年度榜样基金会(非公募)”,影响并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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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