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市内县(区)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指导推进社会工作人才、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及福利彩票销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领导分工
局长:张锋
副局长:王金娥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
草拟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草拟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草拟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草拟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
草拟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草拟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批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区)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报批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草拟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指导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草拟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直属单位
1、东营市荣军医院;
2、市救助管理站;
3、市军供站;
4、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5、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6、市社会福利事业示范中心
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
Ⅰ 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办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Ⅱ 非行政许可事项
1、革命烈士评定;2、残疾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3、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审批;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农村低保
事项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办理机构:各区县民政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90天
申办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办材料:户主书面申请书、有关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办事流程:农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家庭收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复核,对复核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标准规范:东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420元。
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城市低保
事项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办理机构:各区县民政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30天
申办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事流程:城镇居民家庭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收入核实后。
标准规范:东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东营区、河口区每人每月330元;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每人每月300元。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