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便原则
法律名词
两便原则是指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
定义
两便原则是指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
渊源
根据地时期的经验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处于特殊的战争环境下,经济文化的发展十分落后。经济上以农业为主,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对诉的了解还停留在旧社会的衙门模式。为适应战争时期需要,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司法工作的法规、条例中就强调要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口头起诉与书面起诉的效力相等。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代写书状的,司法机关应当指派专人无条件代写。<1>司法便利化的思想在根据地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马锡五审判方式
根据地时期的司法便利化思潮凝聚成后来影响巨大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解决纠纷;依靠群众,坚持原则,调解处理纠纷;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利人民诉讼。如马锡五处理华池县封捧儿和张柏儿婚姻案,审理李能与胡生清婚姻案,找地方人士先行调查然后调解解决了徐家弟兄十余年纠纷案等。他为人民解决纠纷,又依靠人民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根据地时期的司法模式及马锡五审判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现了日后被学者称之为大众司法或人民司法的新形式。<2>以“马锡五审判”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正是两便原则的雏形。
新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决定》提出的新“两便原则”,与传统的“两便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决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扰和破坏,以作出公正的裁判。<3>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因此,便于群众诉讼即便民原则依然是两便原则的核心,同时司法公正是两便原则的灵魂.因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就是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通过公正的裁判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正义不能实现,即使一种制度的设计是简易快捷的,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方便的。另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就会引发上诉、申诉、缠诉、信访等种种问题,其花费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不仅不能节约诉讼成本,反而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与权威。因此,我们不能离开司法公正去奢谈什么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就是要保障人民法院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扰下公正地作出裁判,这才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根本内涵。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时受到外来压力的困扰,何谈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新“两便”原则是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对传统两便原则内涵的丰富,对于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30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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