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劳务或被雇佣而取得的报酬。可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前者指独立从事非雇佣性的各种劳动,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疗、法律、工程设计、会计等劳动而取得的劳务所得;后者指由于受雇或受聘而从事某种劳动取得的所得,如薪金、工资或其他类似的报酬。
联合国范本在划分纳税人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对个人劳务所得的
税收管辖权时,规定: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住国征税;但是,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来源国征税: (1) 纳税人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且这些所得是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2) 纳税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来源国停留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属于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所得的;(3)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由来源国居民支付的,或由设在来源国的固定基地负担的,并且负担的数额达到缔约国双方共同认可标准的。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规定,取得所得者受雇于哪一国,哪国就拥有征税权。但是,一国居民受雇于另一国,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则由居住国征税: (1) 取得所得者在来源国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2) 该项所得不由来源国的居民或其代表支付;(3) 该项所得不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