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
发展历程
2024年7月26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2024年9月5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经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6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对拟指定的三家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进行了公示。
2024年12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指定水滴筹等三家平台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三)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四)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五)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且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
(三)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保证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相对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指定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0:5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设立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