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家庭无偿获得了大量土地、耕畜、大农具等
农业生产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
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该法的规定,人民政府发给农民家庭
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作为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可以自由安排劳动时间、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个体农户以私有制为基础,在使用新型生产工具、抵御自然灾害、吸收新的农业技术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少数地区重新出现了农民的两极分化,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了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广大个体农户成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
农村人民公社的社员。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广大农户成为承包集体生产资料、相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主体,又恢复到个体农户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