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贩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个体商贩,亦称“小商小贩”,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和自己劳动为基础,购销零星,自产自销,方便群众,特别是农村小商小贩往往跨业兼营,长购带销,很适合农村交换的习惯。
习惯上把固定售货的称为“小商”,把流动贩卖、往米贩运或街畔摊售的称为“小贩”。在中国历史上,个体商贩人数众多,大多经济地位低下,他们“不论肩挑叫卖,或街畔摊售,总之本小利微,吃着不够。其地位和贫农不相上下”(《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页)。新中国建立之初,在零售商业人员中仍占很大比重,成为城乡商业的补充力量。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90%左右的小商小贩组成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肯定了发展个体商业的必要性,确定它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鼓励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下积极经营,保障他们的正当经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个体商贩经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对于无证经营活动,按有关法令规定,应予取缔。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4 12:06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