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起草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略)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5月12日
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第五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是否恢复该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状态的决定。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关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一方面是发现并纠正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实现法律规制、政府管制、政策贯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状况、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过重。个体工商户只要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就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丧失经营资格,同时也加大了无照经营的可能性。显然,个体工商户的违规程度和行政处罚不对称,过重的行政处罚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的稳定运行;二是验照常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为社会所诟病,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对此都有强烈且迫切的改革需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制定《办法》的简要过程
按照行政规章立法程序,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2014年)3月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河南、上海、江苏、宁夏、内蒙进行了调研,在昆明征求了联系点意见。4月18日,以总局办公厅文件(办字[2014]60号)向系统46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概况。《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
2、时间。现行《个体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1月1日到5月31日,为了使新旧两种制度能有效衔接并顺利过渡,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适应性和历年办理验照的习惯,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时间沿用了原验照的时间。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量大、分散,为进一步提高便利性,在此基础上延长了一个月的报送时间,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4、报告责任。《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1、方式。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因此,《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资格资质许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做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
1、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由于将验照改为年报,工商部门不再对个体工商户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六)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七)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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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征求意见公告
参考资料